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本市征求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的意见。大楼的顶部将禁止固定牌匾。长安街两侧100米范围内禁止商业广告设施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起草的《北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正在征求公众意见。草案从设置要求、设置程序、日常安全检查维护、违法治理等多方面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的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在长安街及道路两侧部分延长线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建筑控制区等9类区域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要适应城市地域功能和风的特点,违法设置可按日处罚。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9月6日。
9类区域禁止商业户外广告
草案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进行了重新界定,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通过建筑物内广告、街窗广告、滚动信息屏等向城市户外公众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也纳入管理范围。同时,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材料应与城市地域功能和风物特征相适应,与街区的历史、文化和人文特征相融合,并与周边城市风貌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根据草案,本市将户外广告设施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体系,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业规划和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的要求,未制定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的地区不得新建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在未来将有一个计划的有效期。其中,市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业规划有效期为10年,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的设置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草案还规定了9类禁止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和13类禁止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况。具体来说,它包括:天安门广场和广场东西两侧100米以内,中南海办公区和紫禁城周围;长安街及其部分延长线(即东起国茂桥,西至新兴桥)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管理范围内的河流、湖泊、湿地、水库、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宗教活动场所等区域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损坏绿地或者影响园林植物和景观的生长等。禁止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在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禁入区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活动结束后。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避免同质化
本市将建立牌匾标识分区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草案,属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建筑风格、商业特色等情况编制区域牌匾标识设置标准。区城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不同区域的功能和特点,组织编制区域固定牌匾标识设置标准,避免区域内牌匾标识同质化。
同时,明确禁止在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设置固定牌匾标志,或者利用户外台阶、台阶、楼梯扶手和栏杆设置牌匾标志。设置任意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大型固定牌匾,设置者还必须向城管部门备案。
草案还扩大了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许可范围,包括商业临时宣传设施,并规定了设置时间等相关管理要求。如为重大活动、会议、节日等公益活动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经批准的设置期开始时间不得早于活动开始后7天,截止时间不得晚于活动结束后3天。
激光投影不得面向进入车辆的方向
草案明确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大型或10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固定牌匾标识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应每两年进行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整改或拆除。
在建设施(构筑物)、室外场馆、公共用地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显示装置等。用于发布商业或公益宣传的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的,应当有亮度控制装置,亮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每天22: 00到第二天7: 00关门;此类广告不得面向来自道路的车辆方向,不得影响交通标志的识别,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如灯光干扰和噪音干扰。否则,责令设施所在地的街道、镇立即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设置将受到“惩罚”
据市城管委介绍,户外广告设施具有投资少、收益高、行政执法成本高、周期长、整改难度大的特点。为了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处罚力度,威慑违法者,草案确定了“按日处罚”制度、利益相关者问责制以及授权执法机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例如,非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可以由该设施所在的街道和乡镇责令限期拆除。自限期拆除决定作出之日起至设施拆除之日止,每日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如果不缴纳拆迁费,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对距地面10米以上的大型或者户外广告设施和固定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检查的,也可以由设施所在地的街道、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罚款。(王天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