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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法院:租赁因疫生纠纷 依法判决促履行

原名称:西乡法院:因疫情纠纷依法判决租赁 近日,西乡县法院北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由COVID-19肺炎引起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促使…

原名称:西乡法院:因疫情纠纷依法判决租赁

近日,西乡县法院北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由COVID-19肺炎引起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促使双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今年春节,COVID-19的肺炎疫情打乱了每个人的生活节奏,对房屋租赁市场的不利影响逐渐显现。原告谢先生和被告肖先生都是湖北人,他们的关系一直很好。2015年10月,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原告谢先生将位于西乡县路中段某商场一楼的地面及附属设施设备出租给被告肖先生。租赁期限为10年,双方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年支付,每年2月1日的前10天为租赁支付期。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肖应于2020年2月1日前10日向原告谢支付本年度场地租金,但被告肖未予支付。原告谢起诉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肖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合法有效。根据协议,被告肖先生应按期向原告支付当年租金;否则,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如果被告肖先生超过十五天未支付租金,原告谢先生有权解除合同。然而,在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期内,肺炎疫情在COVID-19爆发。疫情防控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被告因COVID-19疫情或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未支付租金。现在,防疫和控制的重点已经改变,社会经济逐步走上正轨。被告肖先生经营的服装销售也已复业,履行合同没有困难。被告肖在答辩状中表示愿意按时支付租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谢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在合同目的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双方终止租赁合同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经济稳定。根据《关于第19号民事案件肺炎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3条第2项和《关于第19号民事案件肺炎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1条第5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判决后,被告肖积极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来自法官的信息:COVID-19中的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但不一定导致合同终止,还与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和因果关系有关。当疫情影响合同履行时,双方应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合同协议,避免零和博弈,实现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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