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路收费权、排放权、林权、信托收入…这些新类型的财产被列入法院执行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8日电(记者李万祥)实施新型房地产是鼓励金融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8月18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新型财产的实施情况,并公开发布了典型案例。
不同于传统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行政财产,新型财产包括燃气收费权、电力收费权、高速公路收费权、排污权、煤炭炼焦能力、林权、信托收益、社会非营利组织启动资金、旅游质量担保等财产权。
法院认为,由于金融业的改革和小微企业的蓬勃发展,金融领域出现了以其他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产权和利益为主体建立物权担保的局面。随着经济主体之间的纠纷进入执行阶段,用于担保的新型财产逐渐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
在金融业务中,大型企业往往采用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如房地产抵押,以提高贷款安全性,降低法律风险。随着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其融资需求旺盛,但可能存在可供抵押和质押的财产较少的问题。采用新型担保是金融创新的直观表现,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促进地方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如果人民法院对新型财产纳入执行程序进行类型学研究,并通过案例指导澄清其对这些经济创新的态度,将有助于保护和规范金融创新,促进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要完善执行长效机制,依法穷尽财产调查制度,努力实现“有效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将大大提高有效法律文件的履行效率,促进各地法治建设,营造法治的商业环境。
北京市第四中学作为一个跨行政区划的法院,由于其管辖案件的特殊性,执行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的案件越来越多。自五年前成立以来,该医院已经接受了十多种新型财产参与执行案件。
据了解,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有90%以上超过1亿元。由于传统财产可能被许多案件和法院扣押和冻结,仅通过实现传统财产的价值难以涵盖所有债权,而新型财产担保为实现债权提供了有效的补充。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新型财产执行的规定很少,相关案件执行中还存在许多困难,需要进一步探索。
对此,北京市第四中学副校长袁玉池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只受理了少数涉及新型担保的案件,只有少数新型财产被纳入执行程序。缺乏准确的立法定位和司法经验是新型担保、债权保护乃至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
袁玉池认为,司法公正应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应通过行为引导规范新型担保,从而加强对债权的法律保护,为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最高法在《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诚信和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提出,要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在双方利益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此,北京市第四中学提出了实施新型物业的解决方案:一是学习掌握新型物业的属性,针对不同属性的物业采取有针对性、灵活的实施措施,为准确实施打下良好基础;二是践行诚信理念,文明实施,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三是积极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救助实施机制,畅通新型财产的渠道;第四,加大调查力度,鼓励申请执行人和律师参与执行,促进法院执行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