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人民生活|如果建筑合同被判定无效,我该怎么办
共有1260部民法典,其中526部是契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仔细查阅合同汇编,我们会发现有不少修改,其中“施工合同”部分有许多调整。
“合同法中没有《民法典》第793条关于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理的规定,是新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院高级助理检察官严对记者说。
《民法》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款进行折价补偿。
为什么要将这一条款添加到《民法典》中?严说,这是《民法》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
“长期以来,中国建筑市场的非标准化问题比较突出。无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借资质承包工程。承包商非法分包建筑工程的现象十分普遍。大量建筑合同是无效合同。”严告诉记者,如何处理这些无效合同一直是法院审理建筑合同纠纷中的一个难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争议很大。为统一无效建筑合同的处理规则,在借鉴相关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将该条款加入《民法典》。
记者了解到,为了明确无效建筑合同的处理规则,司法界一直在不断努力。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明确了无效合同但合格项目的处理规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该法的第二条规定存在不同意见,给该法的适用带来了麻烦。
“民法典的规定解决了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实践中的误解和误用。”严介绍说,与司法解释相比,《民法典》将“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修改为“建设工程通过经验验收”,并删除了“竣工”一词。
“在实践中,许多项目尚未完成,合同双方都曾因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很明显,不能再判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也不能支持承包商因工程未完成和未被接受而提出的折价赔偿要求。”颜对说道。
此外,与司法解释相比,《民法典》还将“指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修改为“指补偿工程价款折价的合同”。
“此次修改的理由是该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无效。从法律角度看,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只能要求折价赔偿。”严告诉记者,虽然折价赔偿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但在金额上与工程价款相同,但在法律性质上有所不同,《民法典》的规定更符合法理。
这一新规定不仅明确了无效建设合同的处理规则,而且有助于检察机关处理相关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这项新规定减少了两个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的差异,这更有利于实现准确的监督。检察机关在适用新《民法通则》时,如发现同级法院存在“同一案件不同判决”等普遍性或倾向性问题,应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向同级法院提出。建议帮助法院及时纠正错误,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作用。”燕终于开口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