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修订:未成年人检察院的机遇与挑战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宋英辉)
□两法修改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仅专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监督未成年人刑罚的执行,实施或参与对未成年犯的分级干预,还结合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有责任推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群众组织切实履行职责,推动社会专业组织发展,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推动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与政府职能部门、群众组织和专业社会力量形成联动合作机制。
□未经审查的人员不仅需要优秀的法律水平和相应的办案经验,还需要敏锐的洞察力、准确的判断和了解全局的能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修正案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细化了家庭监护,完善了学校和社会保护,强化了司法保护,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形成了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分级干预的基本格局,明确了相关主体责任。“两法”的修改和完善,对未经审查的工作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具体而言,两法修订细化了家庭监护的责任,列举了监护中应采取的行为、应禁止的行为和抚养中的注意事项,强调家庭教育,增加监护人的报告和配合义务,完善了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监护缺失的委托照料制度。
在学校保护方面,从教书育人和保障安全的角度,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和幼儿保育服务机构的保护义务。其中,教书育人提高了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育和保育责任,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在安全方面,规定了校园安全和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建立了学生欺负和校园性侵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措施。在社会保护方面,加大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明确了相关社会责任主体在青少年保护和预防犯罪方面的责任,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义务,对净化社会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避免对未成年人的性虐待,还建立了一个未成年人相关行业就业资格查询系统。
在网络保护方面,全面规范了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培养、网络环境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成瘾防控、网络欺凌和侵权防控等。在政府保护方面,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协调机制,细化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细化了国家监护制度。
在司法保护方面,不仅明确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一般要求,还对不同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具体措施。在预防犯罪方面,根据未成年人行为特征所反映的异常心理行为对其行为进行分类,并规定了家庭、学校教育和不同层次教育的矫正措施体系。需要指出的是,“两法”的修改特别赋予了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犯罪方面的重要职责。
首先,对“两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内容广泛,涉及政府管理、家庭、学校、社会生活等多个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方面有着广泛的空。“两法”修改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仅专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监督未成年人刑罚的执行,实施或参与对未成年犯的分级干预,而且结合案件进行法律监督。随着法律的完善和细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法律基础更加明确和充分。案件的处理不仅限于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对未成年人的帮助,还可能涉及到家庭、学校、社会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扩展空将更加广泛,对社会治理的参与将更加深入,这为不受制约的工作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但是,“两法”修改后,案件和监督任务繁重,未经审查的机构和人员编制都是基于以前的工作量,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人少工作量大的巨大压力;与此同时,从传统的未成年人案件处理向综合司法保护的过渡和监督领域的实质性拓展,也对检察机关的未经审查理念和未经审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其次,全面系统地修订“两法”,有利于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群众组织在青少年保护和预防犯罪中的职责和定位,有利于促进社会专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参与青少年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司法机关与政府职能部门、群众团体和专业社会力量之间形成联动合作机制,为畅通无阻的工作提供有利条件。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长期以来存在着不平衡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专门机构和人员的缺乏、专业人才的缺乏、一些法律制度的空白或有待完善、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有待完善等方面。所有这些不足和不平衡都不能随着“两法”的修改和实施而消失。此外,随着修订后的“两法”的实施,一些问题可能会变得更加突出。检察机关是我国第一个从中央到地方设立未经审查机构和专门办案人员的机构,通过司法解释和办案指南不断提高未经审查专业化水平,成效显著。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有责任推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群众组织有效履行职责,推动社会专业组织发展,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推动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与政府职能部门、群众组织和专业社会力量之间形成联动合作机制。然而,检察机关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最后,全面系统地修改“两法”将有助于促进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犯罪的良好社会环境,从而有助于不受制约的工作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和支持。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犯罪事关亿万家庭的和平幸福和社会稳定,事关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国家未来。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和刑事案件多次被媒体曝光,包括校园欺凌、幼儿园、中小学对未成年人的性虐待案件、未成年人被谋杀和强奸案件,以及在婴幼儿食品安全、黑网吧、网络暴力和色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事件中暴露出的监管失职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然而,人们对如何处理案件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做好案件工作,履行未被检查者的职责,不仅需要优秀的法律水平和相应的办案经验,还需要敏锐的洞察力、准确的判断和了解全局的能力。例如,如果犯罪者和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我们应该如何实施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如何处理教育缓刑与公众认可的关系?我们如何才能更好地坚持依法办案,更好地回应社会上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严厉批评?如何通过案件处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回应公众关注?如何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等的有机统一。,都需要未经审查的人的智慧,这也是未经审查的工作所面临的挑战之一。
总的来说,全面系统地修订和实施“两法”,将青少年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对于无节制的工作,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国的自由事业是在机遇与挑战并存中发展和发展的。“两法”全面系统地修改和确立的制度,是对以往未经检查的工作的实践经验的总结。随着“两法”的全面系统修订和实施,未经审查的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取得新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