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与公安加强合作,团结有力的反腐败力量
中国纪检监察报8月29日报道,8月26日,中国人民警察升旗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在培训讲话中指出,长期以来,在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警察牢记宗旨和使命,忠实履行职责,勇于承担责任,勇于牺牲,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做出了巨大贡献。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中有一万四千多名警察英勇牺牲,十多万名警察因公受伤,3700多名警察被评为烈士,这是和平时期牺牲最多、贡献最大的队伍。在党的领导下,公安机关不仅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而且在深化党的全面从严治党、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红色是警旗的主色调,突出了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
旗帜领路,旗帜积聚力量。中国人民警察旗是人民警察力量的重要标志,是人民警察荣誉、责任和使命的象征,是人民警察在新时期忠实履行使命的重要指南。
自2017年以来,公安部开始组织制作警旗。通过征求240,000多人的意见,从500多个方案中选择了6个备选方案。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多轮征求意见、认真比较和权衡,警旗设计方案提交中共中央审批。最后,警旗的旗面为长方形,徽章占据旗的左上角,采用九宫格和黄金分割法设计。
红色是警旗的主色调,象征着党对人民警察部队的绝对和全面领导,显示了人民警察部队的绝对忠诚、纯洁和可靠。蓝色突出了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代表了人民警察对和平的保护。
“公安姓方是公安机关的先天基因和第一属性。这是贯穿公安工作发展历史的一条红线,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后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管理学院院长、教授朱旭东认为,公安机关要立足于在新时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驾护航,做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这种神圣的职责定位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公安姓党意识,把公安姓党的政治属性作为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灵魂,并融入到队伍的思想和行动之中。
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巩固反腐败工作的合力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专门机构,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加强监督,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团结和权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集中统一领导,自觉保持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高度一致。”
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新的战略成就,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压倒性胜利不断巩固和扩大,为推进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自净能力探索了有效途径。
监察机关在处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与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中国宪法第127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和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公安机关是我国重要的执法部门,在协助监察机关处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坚持党的领导的根本原则下,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协调,共同推进反腐败斗争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有机联系、协调联动,及时传递问题线索
\”我弄虚作假,来找公安同志自首.\”7月21日,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中心小学原财务室主任、会计张某在校长陪同下,来到市公安局自首。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张某某所谓的“诈骗”,是利用职权管理财务,伪造银行汇款凭证,伪造合同金额,骗取公款40多万元,涉嫌职务犯罪。根据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将立即将线索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敦化市纪委监督委员会仅用五天时间就在教育领域调查了这起职务犯罪案件。7月27日,张某某被开除党籍、退休,涉嫌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传递问题线索是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纪律检查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巡视检查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单位发现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处理。《监督法》第34条还规定,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线索时。,移交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为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2019年底,《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工作办法》下发实施。该办法明确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以下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党员涉嫌违反党纪的,按照党纪法规、监察纪律工作规则等处理。有关规定应由纪检机关处理;监察对象涉嫌违法失职,应由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和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刑法和监察机关管辖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黑恶势力犯罪的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过程中,公安、检察、法制机关发现贪污、贿赂、渎职等应当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在专项除害斗争中,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建立了双向传递线索的反馈机制,实现了案件与公安机关同步推进、同步立案,形成了有机联系、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在管辖权方面,《监督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调查人涉嫌严重失职、职务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优先调查,其他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明确职务犯罪的管辖,有利于监察机关和其他相关机关履行职责,避免纠纷或推诿。
在最初的核与调查工作中,公安机关负责在许多方面给予协助
2018年5月11日,根据云南省监察委员会的决定,云南省公安厅发布了一项A级通缉令,通缉原西南林业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蒋。仅20天后,江就将逮捕并绳之以法。
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初审和调查工作中,公安机关在许多环节都负有协助的责任。《监督纪律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纪律予以协助。《监督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监督机关在处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与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提供协助。对此,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解释说,如果监察机关需要公安等机关协助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可以请求协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提供协助。
具体而言,《监督与纪律规则》第34条规定,经批准后,核查小组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需要进行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报请有关部门执行第40条规定,经审查批准后,审查调查组可“要求有关当局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监督法》还在第四章“监督机构”的若干条款中作出了规定,涵盖了搜查、技术调查、通缉、出境限制和拘留等措施。此外,如果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供协助。对依法应当留用的被调查人在逃的,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缉,公安机关应当发布通缉令予以追缉并绳之以法。
“公安机关掌握了监察机关所没有的专业技术手段。监察机关在办案中需要采取的一些措施属于公安机关的专属权限,两者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齐晓立认为,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的工作上。在这个过程中,监督机关和被监督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是通过明确的责任和严格的制约来实现的。
加强对涉案财产的监管,是推进依法依规依纪查处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的重要举措。今年6月底,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规范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处理机动车登记涉案财物的行为。通知中明确指出,经调查,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已经对非法取得并已登记或者具备法定登记条件的机动车作出没收、追缴、赔偿决定的,在执行没收、追缴、赔偿决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件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机动车登记。
依法履行职责,团结协作,编织秘密,逃离“天网”
8月27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洪通人员”姚金琦受贿一案,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依法追缴姚金琦受贿的财物和孳息。
姚金琦是国家监督委员会成立后第一个成功引渡的案例,也是中国第一次从欧盟成员国引渡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从国外逮捕姚金琪的过程中,是国家监察部和公安部等部门的配合,只用了44天就完成了通常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引渡法律程序,成功引渡了逃亡了13年的姚金琪。
《监督法》第六章“国际反腐败合作”明确规定,国家监督委员会的协调与合作应当与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开展国际反腐败交流与合作,并组织实施国际反腐败条约。国家监督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有关各方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员移交、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方面的合作。其中,公安机关协调发布“红色通缉令”,属于反腐败执法合作范围。
2018年8月23日,《关于督促境外职务犯罪案件逃犯自首的公告》在国家监管委员会、公安部等五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显著位置发布。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五个部门首次联合发布《劝降公告》。
监督体制改革以来,监督机关成为追悼会案件的主办机关。在中央追逃办公室的协调配合下,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安部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团结协作,集中追逃领域分散的职能和力量,建立了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协调机制。例如,2019年8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等涉外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专门有一章是关于反逃工作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完善反逃预警机制,部署针对监控对象的反逃措施。
随着法律的建设和制度的完善,各地追求的“天网”越来越编织,围墙越来越紧。
2019年,湖南省查办会同湖南省公安机关开展了“一人多证”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全面查处了领导干部非法持有和使用问题证件的行为,及时堵塞了少数干部使用假身份出入境(境)的漏洞,有效建成了反逃大坝。
在中央寻踪办公室的协调配合下,浙江寻踪办公室将原交通银行温州分行高新区支行行长胡一平和“洪通员工”锁定在越南河内。随后,通过中越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4月28日晚,越南将胡一平移交给云南省红河州公安机关。
记者注意到,今年新增的飞行监视对象胡一平在3月份逃离后不到两个月就被逮捕并遣返中国。“我们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被绳之以法,这一事实表明,我们已经在追捕领域形成了一个有效的工作机制,并真正将机构优势转化为治理效力。”北京科技大学诚信研究中心主任魏松说。
资料来源:段祥羽,陈豪/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