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名称:教育部:高等学校名称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域名
据教育部网站8月31日报道,日前,为进一步规范高校命名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校设置工作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校命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正式发布。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适用于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职业学校和初级职业学校)和专科学校的命名。
《暂行办法》强调高校命名应坚持名副其实、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和特色、避免贪得无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地点等。,名称被确定,一所学校被实施。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名称中地理领域、学科或行业领域以及英语翻译的使用。它不允许被贴上代表中国和世界的习惯词语和区域及区域变体的词语的标签;学校所在城市以外没有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级地名。其他学校如需使用省级地名,省人民政府将做出总体规划,但学校所在地必须在名称中注明。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所有的商标、商号和名称,不得使用外国大学的中文译名和简称。农业、林业和师范院校的名称原则上在合并调整时继续保留;避免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在使用同一学科或行业领域时,应在省级范围内进行歧视。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一致,中文学校名称包含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音译。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的名称原则上不应以个人名义命名。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使用的名称。从独立学院转来的独立学院名称不得包含原学校的名称和简称。学院和大学应该保持他们的名字稳定。原则上,同一级别的重命名间隔至少应为10年。
资料来源: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