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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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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

韩云交办[2020]1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2020年7月6日,交通部修订发布了《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条例》(2020年交通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新《客运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新的旅客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新《乘客条例》发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新《客运管理条例》调整了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水平,简化和优化了许可管理事项,鼓励和规范了新型定制客运模式的发展,强化了道路客运事后监管措施。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保”工作、“六保”任务决策部署和“配送服务”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这对增强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充分发挥道路客运的比较优势,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政策宣传、地方配套政策改革与废止、监督检查等工作。,以确保所有改革措施都到位并有效。

二是准确把握新《客运条例》的相关改革措施

(a)提高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在运力分配方面的自主权。根据新《客运条例》第24条和第25条,乘用车道路运输证仅标明经营范围。运营线路长度小于800公里(不含800公里,下同)的客运线路,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在客运线路允许的车辆数量内,自主配置符合车型和等级要求的公共汽车进行运营;对于长度超过800公里(含800公里,下同)的客运线路,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记录车辆号牌。新《客运条例》第一百条第(五)项中“客运期间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适用情形包括:客运期间,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变更使用车型和等级低于客运许可线的公共汽车,从事营业线长度在800公里以下的客运线路,或者客运期间变更使用未登记的公共汽车从事营业线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线路。

(二)关于提高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的自主权。新《客运管理条例》将客运线路许可项目中的“日频率”调整为“日频率下限”,并将“车辆数量及要求”中的“车辆数量”明确定义为区间范围(长度超过800公里的客运线路除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允许车辆数量上限发放公共汽车客运标志。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在每日班次下限的基础上自主增加每日班次,在车辆数量范围内将车辆分配到班线,并按规定放置公共汽车客运标志。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如果根据现有的公共汽车客运标志分配车辆和增加每日班次,就不需要办理加班手续。

(3)定制乘用车的要求。根据新《客运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客运线路基础上开展定制客运。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因开展定制客运业务需要变更相应班线许可事项中“车辆数量及要求”的,应当在办理定制客运备案前按程序申请变更许可事项。许可机关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做出变更决定。

(4)客制化乘客安全检查的要求。开展定制客运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每天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离车前或者离车后对定制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也可以委托客运站经营者对定制的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五)关于特许客运的备案管理。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落实新《客运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及时调整省级特许客运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确保特许客运经营者记录的特许客运业务不超过15天。对于从事定期通勤的包车,可以使用定期(月度、季度和年度)包车客运标志。同时,按照韩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省际包车客运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发[2020]389号)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将省际包车客运基础信息推送至部际交通运输系统。引导交通执法人员通过扫描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的二维码,登录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府服务系统,使用“道路运输便民助手”小程序查询省际包车客运标志信息,做好执法中查询验证结果的应用工作。 查处客运包车领域的非法经营、无有效客运包车标志经营、未按客运包车标志规定事项经营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是做好新旧道路客运管理政策的衔接

(一)对现有客运线路每日频率进行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申请将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客运线路的“每日班次”调整为“每日班次下限”,许可机关应当按照变更许可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申请的“每日班次下限”低于现行许可的“每日班次”的,应当按照新《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并按照重新许可的规定办理。

(二)对现有客运线路进行备案管理。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申请调整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客运线路起止客运站和线路作为备案事项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明确起止客运站、起止客运站和通过线路等备案事项,并出具申请人目前持有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作为《道路客运线路经营信息表》。

(三)关于使用现有公共汽车的《道路运输证》。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目前持有的客车《道路运输证》上注明客运线路的,可以继续使用,也可以部署到其他800公里以下符合车型和等级要求的客运线路。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不得以“客运期间擅自更换运输车辆”为由,对该类车辆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现有客运经营者继续经营。客运经营者已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相关经营许可,并可以在经营期限内继续经营。经营期限届满后,应当按照新《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营业执照。

交通部办公厅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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