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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原标题:《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来源:海南日报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2020年9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原标题:《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来源:海南日报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2020年9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授权,结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管理、利用及其他相关活动。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具体范围由国家批准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社会参与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经国家批准设立。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合作和社会的积极参与下,建立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协同管理机制。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包括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及其分局。

第五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履行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社会参与管理、科研管理、宣传普及等职责,负责协调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周边社区的关系。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责,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生态保护和协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供水、应急管理、农业和农村、民族宗教、旅游文化、教育、商业、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生态保护和协同管理工作。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应当引导居民养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并协助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生态保护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工,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保障体系,保障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基础设施、生态搬迁、科研监测和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的财政投入。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索赔和援助等方式参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引导公众参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九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并有权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投诉。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国内外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支持国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相关的科学研究。

第十一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流失审计和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和自然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国家公园规划),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根据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目标和利用价值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差异化管理。在核心保护区,通过关闭和自然恢复的方式实施最严格的科学保护。

第十五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建设项目,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建设的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原则上禁止开发生产性项目,下列项目除外:

(一)允许在核心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与游览和旅游活动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

(三)确需建设且无法回避的线性基础设施、消防、防洪、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符合国家公园规划和县级以上土地规划空;

(四)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公园规划,并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审批,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建设。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已经建成,在建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公园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改造、拆除或者迁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规模和风格上与周围的自然和文化景观相协调。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植被、水源、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不得违反规定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造成环境破坏的,应同时进行生态恢复。

第十九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村(居)规划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公园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建筑外观、建筑风格、环境景观及配套设施等。,应保持与周围自然和文化景观相协调的村落风貌和居住特色。

第二十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范围和界线,组织实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划界和标志工作,设置界桩、界桩和公众识别系统,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设置电子围栏等保护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破坏或者移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界桩、界桩、公共识别系统和电子围栏。

第三章生态与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对象包括:

(1)热带雨林和热带季风森林;

(二)水源保护区、河流、湖泊、湿地、草原、荒地、滩涂、地质遗迹和矿产资源;

(三)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4)天然种质资源;

(五)黎族、苗族的传统文化、文物古迹、特色民居等人力资源;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资源。

第二十二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自然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根据法律、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征收、赎回、租赁、置换、地役权合同和合作协议等方式管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作为独立的自然资源登记单位,依法统一登记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划清所有权界限,实现所有权清晰、权责明确。

第二十四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系统调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和统计分析平台,编制土地、森林、矿产、水资源等主要自然资源的实物存量和变化情况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五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背景信息,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海南长臂猿等微小种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原始鲜活植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并对受到威胁、原生境已不能满足生存和繁殖需要的物种采取建立繁育基地、基因库、种质资源库或迁地保护等抢救措施。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周边地区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机制,建设生态走廊,提高生态保护区的连通性。

第二十六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水质监测系统,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恢复植被、控制水土流失、调节水文条件等措施,保护水资源,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面源污染和水土流失,保护和增强热带雨林的涵养水源功能。

第二十七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受损的自然生态系统进行分类恢复。生态系统恢复应以自然恢复为重点,结合生物措施和其他措施,促进热带雨林生态系统的恢复。

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天道综合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系统,组织实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系统的组成、分布和动态变化监测,开展风险分析,评估生态风险,并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文化遗产调查,编制文化遗产保护目录,制定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和引导当地居民、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整理。

第三十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农业和农村等部门,建立风险预警和防灾减灾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析评估风险等级,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虫害、森林火灾、山体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雷电、台风、洪水等灾害,提高灾害防控能力,避免灾害发生。

第三十一条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和其他生态环境脆弱、敏感地区的居民逐步实行生态搬迁;根据实际情况,其他地区的居民可以实行生态搬迁或相对集中居住。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制定生态搬迁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建立形式多样、效益导向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体、流域合作、标准化、长效化的生态保护补偿体系,探索综合补偿。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设立的生态保护和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录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本地居民,协助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制止破坏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周边社区建设应当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保护目标相协调。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与周边社区签订合作和保护协议,共同保护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周围的自然资源。

第三十五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志愿者服务机制,制定志愿者招募和准入、教育培训、管理和激励等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生态保护、解说教育、科普宣传等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禁止下列活动:

(一)围堵、填堵、截流或者改变自然水系的;

(二)开山、采石、采矿、砍伐、开垦、焚烧、挖沙、取土、捕鱼、放牧、采集药材;

(三)擅自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采集野生植物的;

(四)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排放废水、废气超标的;

(六)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的建筑设施;

(七)运输、携带和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植原体或者其他含有危险有害生物的土壤、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

(八)培育、繁殖和繁殖各种外来物种或者转基因生物;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类活动,但科学研究与观察、调查与监测、生态恢复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其他活动除外。

第三十八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控制区限制人类活动,允许下列活动:

(a)核心保护区允许的活动;

(二)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的标本采集;

(三)宣传教育、参观和旅游活动;

(四)在指定区域或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的指定区域外设置帐篷和野营地;

(五)考古调查、发掘或者文物保护活动;

(六)拍摄影视作品;

(七)标牌、标牌、标牌等的设立;

(八)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其他活动。

开展第(五)项至第(八)项活动,应当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科学研究、调查监测和标本采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交其活动的副本。

第三十九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公园的规划和功能定位,明确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界限。

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当地居民可以修复生产和生活设施,从事少量的种植、放牧、捕捞、养殖、采药等生活必需的活动。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公园规划的要求,组织和引导当地居民或者由其组织的企业发展旅游服务业,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产品。

第四十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控制区内的经营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控制区内建设多元化展览区,设立科学研究与科普、环境教育、生态体验、展览展示中心或基地,开展科普、环境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当地居民和其他进入者了解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资源和价值,提升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理念,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十二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旅游、文化等有关部门,在保护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划定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控制区内的自然教育、森林保健、休闲度假、旅游、生态科普、野生动物观赏等活动区域和线路。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增强公共服务功能,建设智慧热带雨林国家公园。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环境承载力和生态监测数据,合理确定游客和其他进入者的承载力,实行配额管理,制定并公布游客和其他进入者的行为准则,加强生态保护的宣传。

第四十三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控制区设置服务设施标志、引导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制定游客和其他进入者管理应急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机制。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为游客和其他进入者提供必要的救援服务,救援服务可以委托专业救援组织实施。如果游客和其他进入者违反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自身出现危险,需要救助时,救助服务产生的费用由游客和其他进入者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单位和居民以及进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接受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未及时清理场地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界桩、界桩、公共识别系统和电子围栏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填、拦、截江河、湖泊或者改变自然水系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开山、采石、采矿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砍伐、开垦、焚烧荒地、挖沙取土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捕捞、放牧、采集药品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造成严重污染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七)向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运输、携带或者引进含有危险有害生物的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植原体或者其他土壤、植物及其产品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破坏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培育、繁殖和繁殖各种外来物种或者转基因生物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采集野生植物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处罚。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准排放废水、废气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同意,进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控制区进行下列活动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进行科学研究和观测、调查监测、生态恢复和标本采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指定区域外搭建帐篷或者露营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开展考古调查和发掘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拍摄影视作品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标牌、标牌、标牌等的设立,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服从监督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本规定更严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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