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三权分立”的说法必须纠正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客户端消息,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9月7日在一次讲话中说,香港社会最近再次对香港普通教育教科书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属于“三权分立”的说法提出争议。我们同意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的声明,并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局从教材中删除有关内容的决定。应该明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三权分立的说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发言人说,这次争论涉及如何正确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这一重大问题。要正确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首先必须准确理解其宪法地位。根据宪法和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央人民政府直属的地方行政区。就其政治制度而言,它是一种地方政治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一些体现国家主权的权力仍然属于中央政府,即使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得到行使,它们也受到中央政府的限制和监督。如果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和审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也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模式,“三权分立”有着特定的含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决定了其政治制度不应简单地与主权国家相提并论,也不可能在主权国家的完全权力基础上实行“三权分立”。香港从来没有“三权分立”。
发言人表示,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在政治体制的建立和运作中处于领导和核心地位。行政长官是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中央政府负责。行政长官享有行政机关首长以外的广泛权力,例如负责执行《基本法》和其他法律、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所规定的有关事宜发出的指示、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颁布法律、任免各级法院的法官和公职人员等。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制度,是《香港基本法》设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
发言人表示,在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不仅相互制约,而且相互配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中,行政是积极的、主导的。例如,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启动大多数立法;有关公共开支、政治体制和政府运作的法律草案只能由特区政府提出。《基本法》也明确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是,司法机关也必须遵守宪法和基本法,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秩序。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优势或至高无上。
发言人强调,“三权分立”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政制的重要指导思想。一九八七年四月,邓小平同志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明确指出:“香港的制度不能完全西化,也不能照搬西方的制度。香港现在没有实行英国制度,也没有实行美国制度,至今已有一个半世纪。现在,如果完全照搬,如英美的分权和议会制,就不适宜判断它是否民主了。”\”我们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己的特点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法.\”由此可见,香港政制的“三权分立”问题早已解决。
发言人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制度。基本要素包括权力分立、行政主导的制度和司法独立。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委员会负责。行政主导并不否认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各司其职,也不否认行政和立法之间存在制衡,更不否认司法独立。香港有些人刻意混淆视听,热衷鼓吹“三权分立”。他们的真正意图是扩大立法权、司法权,削弱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的管治权力,抗拒中央政府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力,挑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将香港变成一个独立于中央政府的政治实体。这是关键点。现在,我们必须清理源头,拨乱反正,纠正颠倒是非。
编辑杨莉
来源:中央电视台新闻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