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疫情”冲动,一名男子因妨害公共服务被判7个月
3年16月,梧州市卫龙区人民法院通过“云网审判”系统,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期间妨害公共服务案件。被告人李谋权如实供认犯罪,认罪,认罪。法院判定被告李谋权妨碍公务,判处他7个月监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6日16时20分左右,被告李谋权驾车通过梧州市新地镇富汇村四冲组路口大门,无视政府有关防控新皇冠肺炎疫情的规定。接到110个命令后,梧州市公安局新地派出所民警传唤李谋权进行调查李谋权拒绝配合执法,用脚攻击警察,妨碍警察执行任务。
199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谋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谋权在突发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攻击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等法定和酌定加重情节的。同时,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是因为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承认和处罚认罪、酌定减轻情节、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等综合量刑情节。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李谋权写了一份对自己犯罪的反映,并在法庭上宣读了自己的供词。他说,在防疫期间,他犯了很大的错误,因为他法律意识薄弱,无视工作人员的劝阻,坚持打卡,不配合警方执法。作为回应,他认罪并接受惩罚,服从法院对他的判决。他将来一定会成为守法公民。在
199疫情防控期间,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配合调查部署工作。如果控制措施的实施受到暴力或威胁的阻碍,他们将受到惩罚。卫龙地区法院加快了疫情案件的审理速度,严格控制了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严格及时地审理了危害疫情防控、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案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准确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整体稳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