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 商业诋毁成为互联网行业顽疾 专家建议推行\”高额代价\”执法

商业诋毁成为互联网行业顽疾 专家建议推行\”高额代价\”执法

原标题:商业诽谤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的顽疾。专家建议实行“高成本”执法 □我们的记者张伟 互联网领域从来不缺乏激烈的竞争,甚至同类业务运营商之间的激烈争斗也在不断…

原标题:商业诽谤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的顽疾。专家建议实行“高成本”执法

□我们的记者张伟

互联网领域从来不缺乏激烈的竞争,甚至同类业务运营商之间的激烈争斗也在不断发生。

近日,两大直播平台的竞争又一次将互联网竞争秩序的调控提上了台面:2018年,斗鱼直播在其官方微博上公开发布了一篇直接针对虎牙直播的第三方研究报告截图,直接@虎牙直播。虎牙活认为斗鱼活损害了其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经法院两次审理,斗鱼公司被判处向虎牙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续释放期30天),赔偿虎牙公司损失人民币1元。

为什么互联网领域包括商业诋毁在内的恶性竞争事件频繁发生,如何控制互联网行业的竞争混乱,仍然是困扰行业健康发展的难题。

两个直播平台是对立的

贝塔被判道歉

9月1日,中国高管信息公开网上出现了一条消息,引起了业界的关注。这个信息显示斗鱼直播被列入执行人名单。

据了解,斗鱼直播成为执行人,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发布的民事判决有关。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斗鱼公司在其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涉嫌侵权信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诽谤,损害了虎牙公司的商誉,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斗鱼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分别在新浪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发布道歉声明,并向原告虎牙公司道歉消除影响。

原来,2018年8月3日,斗鱼直播发表了《一起告诉暨南大学和广东舆情研究中心》的演讲,@虎牙直播。附图疑似暨南大学未正式确认的“网络”。《黑色公关》研究报告非正式版中的表格显示,2018年5月的信息主题是攻击斗鱼“拖欠工资:打压主播人气”的黑色公关事件。

于是,双方的战争开始了。虎牙直播直接回应斗鱼直播的平台。附图为暨南大学舆情研究中心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黑PR在行动”官方声明。据暨南大学官方声明,《互联网“黑色公关”研究报告》从未指责虎牙抹黑斗鱼,强调这种“转花接木”、“断章取义”的行为是典型的黑色公关套路。

双方来来去去,互不退让。“虎牙斗鱼大战”的话题也在当天出现在微博热搜上,成为热点事件。

虎牙直播认为斗鱼直播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虚假、不真实的内容,误导公众,损害其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诽谤的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上诉。虎牙要求斗鱼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虎牙公司损失人民币1元。

广州南沙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裁定斗鱼公司构成商业诽谤,损害了虎牙公司的商誉。应分别在新浪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虎牙公司道歉,消除影响,赔偿虎牙公司损失人民币和1元。

斗鱼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商业诽谤是指经营者本人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误导性信息,恶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市场竞争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斗鱼公司希望或允许在知道发表的文章可能侵犯他人商业信誉时发生后果”。

自二审判决于7月15日作出以来,斗鱼直播并未履行向虎牙直播公开道歉的判决,因此于9月1日被列为“执行人”。

“这一判决的结果对于互联网行业和公关行业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尊重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防范自身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风险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和意义。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北京闻仲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告诉《法律日报》记者。

恶性竞争不会长久愈合

商业信誉容易受到侵犯

近年来,在风起云涌的互联网行业,针对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和案件不断出现。恶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的顽疾。

为什么这些顽疾会出现并长期持续?北京天池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即之认为,一方面,互联网行业是一个高投入、高回报、高风险的行业。每个企业都想成为细分领域的领导者,竞争环境异常激烈,这使得企业不仅加快了自身的发展速度,也遏制了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互联网行业的技术和服务创新日新月异,法律的发展落后于技术,司法判决的突破也非常困难。没有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很难遏制互联网行业的各种竞争混乱。近年来,互联网公司之间的垄断封锁、数据造假、舆论抹黑等现象层出不穷。

商业诽谤是互联网竞争混乱的主要表现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起草小组专家成员、广东财经大学智慧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志伟分析,互联网行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发展迅速,竞争激烈,在野蛮的成长过程中容易引发诸多法律问题。随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企业通过隐藏的违法行为诋毁竞争对手,可以起到低成本打击竞争对手、削弱市场竞争力的作用。同时,由于程序长、成本高、维权难度大,被侵权人难以有效约束被侵权人,助长了违法活动。

“商业信誉和市场信誉是社会对特定经营者的重要评价。良好的市场信誉是由经营者在长期的诚信经营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逐步建立起来的。它反映了运营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力,以及运营商的产品和服务对目标用户的吸引力。它是运营商重要的无形财产,是运营商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也能给运营商带来市场竞争优势。“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会长王琼飞指出,法律规制商业诽谤,是为了防止商业主体通过不当言论攻击对手,从而谋取不正当竞争利益,破坏市场秩序。

侵权成本低,维权难

行为的真实性很难证明

事实上,在商业诽谤的不正当竞争事件中,维权并不容易。

王琼飞说,商业诽谤侵权成本低,维权难。特别是维权程序长,取证难,侵权损害后果难以量化。

他具体分析说:首先,由于此类案件的线索大多来自互联网,侵权内容是在注册的虚拟账户上发布的,维权者需要先起诉相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了解账户背后的真实身份后才能进一步起诉真正的侵权人。因此,往往需要在经历整个程序后,启动两个民事诉讼程序,通常超过两年。此时网络上的谣言和热度早已过去,公众的负面认知早已固化。即使赢得了漫长的维权程序,也很难消除由此造成的损害。

其次,为了及时有效地获取证据,侵权人往往会在公布案件所涉及的内容后立即删除该内容,以达到一定的传播效果。此时公众的负面认知已经形成,损害后果已经发生。如果包括出版时间、出版主体、出版内容在内的直接、完整的证据没有及时确定,很难证明侵权的真实性。

最后要注意相应的损害后果证明。取证不仅仅是针对涉案内容本身,还要加强对负面内容造成的相应侵权后果的取证,包括涉案内容造成的不良评价和一些被错误转发举报的量化数据的有效留存,这些都是可以证明相应损害后果的有效证据,以此来主张侵权的范围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王琼飞称,虎牙公司只主张赔偿人民币1元,但“虎牙公司的经济损失肯定超过索赔金额,或者本案的焦点是斗鱼公司应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如果是其他类似案件,在有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张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完善立法,强化处罚

企业合规网民的合理性

“构建良性有序的竞争环境,需要政府管理部门、互联网行业企业和广大网民的共同努力。”张即之说。

张即之认为,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立法应与时俱进,顺应互联网服务和技术的不断创新,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张即之认为,有必要在执法中加强惩罚。比如近两年司法实践中采取的“诉前禁令”,互联网行业竞争引发的“天价赔偿”案件,都是司法实践通过“高成本”打击不正当竞争的有力尝试。同时,国家网络信息办要发挥监管作用,启动专项整治行动,从行业内部打击灰色产业链发展。

对于企业来说,面对不正当竞争,应该坚持正确的发声方式,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在商业上互相诋毁,包藏民情。此外,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唯一正确途径是在内部优化自身竞争力,为广大互联网用户带来更好的互联网服务。

对于网民来说,要培养自己独立理性的判断,不要轻易站在风的一边,不要盲目被虚假信息误导,在发表网络言论时要谨慎,以免成为恶意竞争对手手中的工具。

李斌还建议,互联网行业运营商应树立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恪守诚信原则,恪守商业道德,注重提高自身产品或服务质量,通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为用户提供性价比高、体验好、竞争力强、差异化、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以赢得用户信任,获得竞争优势。

“同时,互联网行业经营者应当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防范和规避因不正当竞争引发的民事侵权责任等法律风险。”李斌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王琼飞提醒,运营商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公开发布的针对竞争对手的商业言论内容必须真实,并应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内容虚假或明显误导的,无论以何种形式发布传播,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互联网信息时代,原被告的目标用户都是互联网用户。一旦虚假误导性新闻的发布引发爆炸性传播的热点事件,对竞争对手的商业打击是巨大且不可挽回的。

姚志伟认为,要避免此类商业诽谤,必须重视商业受损企业名誉的恢复,褒善扬恶,激浊清正,加大对造成混乱企业的处罚力度;二是要建立严格的行业规则,树立正确的公关从业人员职业价值观,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培训,让“黑色公关”没有成长的土壤;第三,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了名誉侵权的禁止制度。民法典生效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明天新闻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mtxww.com/13721.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