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明确: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公积金,逾期越久罚款越多
9月14日,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明确从2020年10月9日起,单位24个月后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应当设立10个以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是为落实《北京市优化经营环境条例》的要求而发布的常规性文件。目的是规范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明确后,管理中心将在实际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充分运用说服教育、说服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处理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督促单位主动履行缴存义务。
《北京日报》客户记者注意到,针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管理中心责令后仍不办理的两种情况,文件提出了分级裁量原则,根据不同违法情况分为“一万元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和“三万元至五十元罚款”三种基本裁量命令
具体而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未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12个月期限的;或者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涉及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足5个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处以1万元罚款。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期限满12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的;或者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涉及为职工设立5个以上10个以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24个月期限的;或者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涉及设立10个以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以及住房公积金在单位的违法记录,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应当处罚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再次发生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处理,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人建议,单位生产经营有困难怎么办?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单位生产经营有困难的,可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批准。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在1%至4%的范围内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