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立即评论|包某某以“收养”为名猎捕:无辜无耻
此前,企业高管、律师鲍某某被控性侵“养女”,引起社会关注。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查组通报了调查结果,并给出了权威性的定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鲍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鲍即使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但仍以“收养”的名义与韩发生性关系,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应受到社会谴责。
这种情况下,双方从一开始就有“异鬼”。韩某某,1997年10月出生,2015年满18岁前将出生日期改为2001年8月。2015年9月改变年龄后,韩某某在网上看到鲍某某发布的“领养”信息后主动联系鲍某某。之后两人开始以“领养”的名义交往,发展成性关系。之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多次矛盾,韩某报案,撤案寻求外界帮助,并在与鲍某的博弈中以警察作为施压手段。
经司法机关深入调查:一是通过访谈、骨龄检测等手段,确认韩某已转为低龄。遇到包某某时,他18岁,不是受特殊法律保护的未成年人;第二,没有证据表明鲍某某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
此外,鲍某某已被确认为美国公民,其中国律师执照已被司法机关依法吊销。同时,他因非法行医被依法驱逐出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这样一个涉及地方多、时间跨度长、取证困难、审查证据容易引发纠纷的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注,体现了法治精神,为处理类似公共案件树立了标杆,值得称道。
同时,对于这个复杂的案件,应该在舆论领域明确是非的基本标准。韩某某故意改变年龄,屡报假警,浪费公共资源和社会关注,侵犯法律尊严和天下正义感。韩的撒谎,并不代表包就能洗面,成为“受害者”。
司法机关的通知中明确表示,鲍某某“即使认为韩某某是未成年人,但仍与韩某某有交往,并以‘收养’的名义与他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鲍某某只是未成年人,他想搞清楚的是这种龌龊的禁忌恋爱。他的主观意图和认知是,韩某某是未成年人,他还是自己的“养女”,仍然和他发生性关系。在刑法理论中,存在因犯罪客体的错误而导致的所谓“不能犯罪”。
包某某的犯罪意图恶毒,挑战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底线,主观动机龌龊、淫秽、糜烂,令人作呕。这样,以“收养”为名,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基于错误的认知),严重毒害社会环境,对不明未成年女性构成威胁。一个社会经验充足、人脉丰富、财力雄厚的中年男子,爱上一个他事实上监护的未成年少女(基于错误的认知),会对当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公众在评价此案时,不仅要看到韩刻意为之的套路,更要看到鲍“收养”的社会危害性,这样更有社会资源。他认为韩还是未成年人。
正义就是得到每个人应得的东西。鲍某某以“收养”为名进行禁忌恋爱,遇到了故意改变年龄的“未成年人”韩某某。两人交换性趣。即使是违法猥亵的事件,也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包某某无罪不要脸,吊销律师执照,驱逐出境。
不浪费,不公正,实事求是,用证据说话,不沉迷口水,不受舆论愤怒威胁,违法乱纪,体现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责任,司法公信力就是在舆论风暴中挺身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