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省住建厅:严禁违反法律法规承揽工程,盲目降低合理工期成本
9月22日,山东省住建厅官方微信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的内容,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依法依规办理各环节的基本建设手续,严厉查处建筑市场的违法行为。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实施电子招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管,推进异地远程评标。依法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完善评标专家评审机制,实行综合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估体系,完善信息管理平台,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综合评价法招标项目,信用标准权重原则上占10%以上;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禁违规承包工程,盲目降低合理工期和成本,不得以优化设计为名降低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业主实行质量保修责任。
《意见》还指出,房屋所有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责任人,切实履行房屋维护和修缮义务,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以下为《关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全文: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2号),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会〔2020〕3号), 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加快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落实终身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禁违规承包工程,盲目降低合理工期和成本,不得以优化设计为名降低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业主实行质量保修责任。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加快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深化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严格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完善省、市、县级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全面配备专业监督执法力量,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并完善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制度。包括功能公园、村庄在内的各地区规模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纳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发挥农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的作用,严格限制项目监理服务,落实限额以上项目属地检查责任。鼓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力量进行检查和抽样检测。建立区域质量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第三,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完善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协调监督和保修期内公众曝光机制,依法、公正、及时、就地解决工程质量投诉。引导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自律服务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约束和惩戒机制。(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
第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各项基本建设手续,严厉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实施电子招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管,推进异地远程评标。依法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完善评标专家评审机制,实行综合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估体系,完善信息管理平台,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原则上信用标准权重占综合评价招标项目的10%以上。(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局负责)
第五,提高建筑设计水平。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设方针,提高设计方案的安全性、适用性和宜居性。严格初步设计审查,严禁超标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审查和变更节能等设计条款,严格审查和接受特殊工程的消防设计管理。加强工程设计质量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落实抗震设防标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推广隔震技术应用。(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六、改革建设组织。加快在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中实施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水电工、石工、钢筋生产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承包企业。土木工程中建筑师责任制的探索。实施银行担保和工程保证保险,发展工程质量保险,引入市场机制完善保障体系。(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山东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
七、实施绿色施工。推广绿色建材应用,提高建材产品质量,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建设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在规划建设条件中,要求预制建筑比例、组装率、评价等级、绿色建筑星级等。明确界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政府投资或主导项目、棚改安置房等大型公共建筑完全按照预制建筑标准建设。编制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节能“十四五”规划,修订绿色建筑配套文件,加强设计、施工、验收、评估、运营全过程监管。扎实开展钢结构预制屋试点建设,积极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等优质建筑,完善相关引导和扶持政策。(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
八、完善既有建筑管理。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的责任人,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推进旧城区、旧工业区的保护和更新,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立既有建筑拆迁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处于合理使用年限的公共建筑。完善支持既有建筑保护和更新的节能、消防等相关配套政策。加快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建设,全面检查掌握现有建筑手续办理信息,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建筑。(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文化旅游厅)
九、完善质量标准体系。编制住房和城市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标准发展规划(2021-2025年),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装配式建筑、钢结构领域标准制定。指导行业和企业标准化建设,制定先进适用的集团标准和“龙头”企业标准,增加市场标准的有效供给。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标准的转化和推广。(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局)
十、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加强住宅建设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快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推进重大装备和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装备研发。推动BIM技术的应用,推动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的交付和应用。支持建立先进适用的施工方法,推动施工技术和企业管理创新。创建建筑质量示范工程,增加对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表彰。(负责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一、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完善建材产品质量追溯、风险预警、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落实生产供应单位终身责任。严格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检验制度,严厉打击检测欺诈行为。加强重点建筑材料的抽样检测,加强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违法行为的共同监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预制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及其专业实验室的质量行为。建立预制建筑构配件生产、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实行预制建筑构配件出厂监管制度,定期评估和报告预制建筑工业基地实施情况。(负责省市场监督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二、提高施工队伍素质。严格教育培训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全面推行注册执业人员签名制度。鼓励建筑企业建立自己的工人队伍,发展独资或控股的专业经营企业。充分发挥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完善技能鉴定、职业技能水平鉴定等多元评价体系,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个体执业资格管理,对有证书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处以暂扣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联合办学,开展定向培训,开展在职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应用。(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