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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贪利型问题的表现形式

原标题:持股和贪婪问题的表现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年来,在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被调查人的腐败手段和腐败行为越来越隐蔽和复杂。梳理中共十八大以来杭州市纪…

原标题:持股和贪婪问题的表现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年来,在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被调查人的腐败手段和腐败行为越来越隐蔽和复杂。梳理中共十八大以来杭州市纪委监察委员会查处的市级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发现存在7起涉及各种隐形和可变持股形式逃避监管、实现权力实现的“以股代利”案件,应引起重视。

结合案例分析,“以利持股”主要有五种形式。第一,接受干股。利用职权为企业牟利,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取得企业股份,一般以特定关联方名义持股,有的同意行贿者离职后套现利润。第二,合作炒股。名义上是和受托人合作炒股,但享受高额利润,不承担风险。第三,低价买股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委托方购买并持有股票,上市后直接获得第一手差价或寻求更多利润。第四,投资资格获取不当,寻求投资公司上市后的高回报。利用权力优势获得普通人无法获得的股票购买资格,以市场价格投资股票,追求上市后投资公司的高回报。第五,违规办企业,操纵公权为自营企业送利益。以特定关联方的名义经营企业,利用自身权利控制项目承包、补贴等工作设施,实施关联交易,损公肥私,骗取政府专项补贴,为自营企业输送利益。

“以股代利”的行为多种多样,但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危害极大。第一,权益的深度联盟容易造成政治、经济、生态的破坏。党员领导干部容易受股份利益的驱使,滥用权力为控股公司谋取利益或竞争优势,破坏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严重污染区域政治经济生态。同时,“营利性”的违纪违法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违纪违法行为,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利益传递链,容易固化利益联盟。一经调查,涉案金额巨大。二是底线红线模糊,逐利路径调整。相对于接受具有明显违纪违法特征的现金和财产,当事人对通过股权交易谋取利益的接受程度更高,许多当事人错误地认为通过一定的资本投入,可以掩盖权力和金钱交易的本质,从而避免了纪律和法律的惩罚。三是手段更隐蔽,查处难度更大。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三个转变”:从收到无出资取得的“干股”到收到有出资取得的“高收益”;从追求眼前利益转向追求长远利益;从“注册持股”到以他人名义“书面协议持有”,甚至“口头协议持有”。痕迹和回溯环节少,手段更隐蔽,给侦查、取证、鉴定带来更多的困难和挑战。

“以股代利”的问题,破坏了商业环境和政治生态,我觉得应该从三个方面来处理。

第一,加大查处力度,制造强力冲击。准确把握党员领导干部合法合规买卖股票和以权谋私的界限,明确纪律和法律与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可处罚性的界限,区分纪律、法律和犯罪各自的特点。既要把纪律放在前面,深化“四个形式”的运用,又要把纪律和法律融为一体,把法律和法律联系起来,分层次处理,既体现了纪律和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又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坚持查处行贿行为,加大对行贿者的处罚力度,铲除滋生“猎捕”和愿意“被猎捕”的土壤。联合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失信惩罚机制,对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实施经营活动的违法企业,可以通过取消或减少财政补贴、降低企业评级、撤销资质、取缔行业、限制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罚。,从而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

二是拓宽监督渠道,完善机制和制度。针对“以股代利”存在的隐蔽性强、痕迹少、回溯困难等问题,建议在清廉档案个人事务报告中适当扩大报告范围,包括近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人的身份、职业等基本信息,为相关人员财产信息的分析对比做好准备,加大核采样力度。重视大数据的使用,整合监管资源,整合市场监管局、信访局、住建局、审计管理处、公安法等日常监管信息和内容,实现数据共享,通过大数据监控进行相关性分析,形成监管协同。加强对离退休人员辞职的审计和动态监督,防止部分违纪违法党员和领导干部变相脱逃、瞒报落地。

第三,加强警示教育,构筑思想防线。定期开展党纪国法学习,推动全面严格管理党的概念要求和党纪国法知识。对于长期担任重要职务或廉洁风险高的领导干部,要重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苗头和倾向,及时通过组织监督部门进行催办或谈心。深入剖析被查案件,以案解纪,教育党员领导干部了解底线,遵守纪律,摒弃侥幸心理,构筑反腐败思想防线。(余振思肖剑解峰作者: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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