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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背上“第一责任”的担子

原标题:无需承担“第一责任” 近日,由《检察日报》发表的《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从文章的内容来看,我很高兴看到作者作为…

原标题:无需承担“第一责任”

近日,由《检察日报》发表的《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从文章的内容来看,我很高兴看到作者作为一名检察官,在处理刑事案件上有着深厚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

但是,关于刑事错案的追究和检察机关的责任,笔者也作了一些粗浅的评论。

有什么问题?《国家赔偿法》在确定刑事赔偿时没有使用“错案”一词。显然,法律在使用“错案”这个词时非常谨慎。《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七种可以获得刑事赔偿的情形,包括五种侵犯人身权和两种侵犯财产权。其中,除了三种“无罪”赔偿外,其他几种都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对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起诉和错误判决的赔偿义务机关有明确规定,即公民被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一审判决改判无罪,第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宣告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第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肩负着承上启下的重任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来看,检察机关既不是序数第一的,也不是责任第一的。他们不需要承担“第一责任”的负担

国家赔偿法的内容体现了责任的界限国家赔偿和错案调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确立正当程序的概念。只要检察官(检察机关)不违反程序,即使案件被法院宣告无罪,也不存在错案调查的问题。

逮捕与起诉的结合对检察机关的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谈到检察机关的责任,我们应该看看检察机关的权力。除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和部分侦查权外,批准逮捕权和起诉权属于检察机关最重要的两项权力,两项权力的内部分配,即逮捕与起诉的统一或逮捕与起诉的分离,一直是法学界争议的话题。

检察机关审判机构改革明确实行“逮捕与起诉相结合”。批准逮捕和起诉的部门将被合并。批准逮捕和起诉的权力将由同一检察官或检察官的案件处理小组行使。这项措施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但也对办案检察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逮捕和起诉的权力都由同一个检察官行使,检察官的责任也增加了。但是,无论是逮捕与起诉相结合,还是逮捕与起诉相分离,都是检察机关对检察权和审批权的分配和调整,并不增加或减少检察机关的责任,也不能认为审批权和检察权属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第一责任人。笔者对逮捕与起诉的统一持肯定态度,因为只有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从未来起诉的角度充分考虑证据和事实,才能考虑采取其他较轻的强制措施,以防止无辜者在允许或不允许逮捕的情况下被长期拘留。

公诉导向与起诉责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责任意识,通过法院审判的程序正义实现案件的实体正义,有效防止司法不公。由此可以看出,法院是最关键和最重要的环节,无论其角色扮演或地位如何,尽管其作用在顺序上排在最后。说这是第一次也不为过。

在法治健全的新时代,包括公、检、法在内的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定已经相当详细,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也比较统一,在责任问题上不是“学雷锋看行动”,检察机关的使命应该符合中央政府的要求和法律规定,应该在法律规定的界限之内特别是在诉讼制度改革的今天,更重要的是正确处理法院审判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具体来说,公诉人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起诉被告,法官在法庭上行使司法权,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不被动接受案件中的证据,而是主动发现、挖掘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只有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才能更大程度地体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尽可能避免不公正、虚假和错案的发生

发挥律师在检察机关办案中的作用也是有责任的。律师在避免刑事诉讼错案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和起诉时,应当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与律师进行良好沟通,了解和核实刑事案件的全貌。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批准逮捕时,由于其打击犯罪的职责,更倾向于从收集犯罪证据的方向着手。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素质或对法律的无知,无法将对其有利的事实充分告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不平等地位。维权者的出现也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矫正作用。作为律师,作者也希望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和起诉时,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在辩护人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或论据时,能够客观地进行判断。

在刑事诉讼中,谁是错案的第一责任人并不是关键,不管“第一”是大是小还是按顺序排列强调责任只不过是“把权力关在笼子里”作为一名律师,笔者更深刻地感受到了我国检察机关的进步、责任和使命。只有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法制、律师等司法机关的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因为虽然错案发生后我们需要一些人来承担责任,但我们仍然希望错案不会发生,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将得到有效保障。

(提交人是广东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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