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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官方解读来了

原标题:北京市发布《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解读 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9月30日介绍,为加强对严重失信的北京市建筑市场主体的…

原标题:北京市发布《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解读

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9月30日介绍,为加强对严重失信的北京市建筑市场主体的管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鼓励建筑市场主体提高诚信意识,依法经营、依法执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激发不可信赖主体的可信赖性,鼓励信用修复,《办法》将八种严重不可信赖行为明确区分为可修复和不可修复行为。政策解释全文如下:

问:发布《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答:随着经营环境的优化和“配送服务”改革的深化,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和服务体系显得尤为迫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建立“黑名单”制度的要求,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建立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是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监管模式的有力举措,是深化“配送服务”改革、加强事后监管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解决仅依靠行政处罚监管不力的问题。本办法是从信用管理的角度出发,加强对我市失信严重的建筑市场主体的管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鼓励建筑市场主体提高诚信意识,依法经营和执业,从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问:《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答:《办法》共13条,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纳入原则、纳入情况、纳入期限、认定依据、纳入程序、除名程序、异议处理、重点监管、联合处罚等内容。该方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适用建筑市场主体广泛。建立了涵盖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检、建材供应等企业,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各类注册执业人员的“黑名单”管理体系。

二是收录具体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明确将下列四种情况的建筑市场主体列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以虚假材料骗取企业资质的;(二)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后,认定该项目拖欠工程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四种严重失信行为的基础上,根据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围绕安全、质量、环保等监管重点,我委适度扩大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列举的情形,新增“违反行政审批事项承诺”、“串通投标”三种情形, 以欺诈手段参与投标”,“在同一施工期间,搅拌混凝土或砂浆施工粉尘属违法行为。

第三,为了激发不可信赖主体的可信赖性,鼓励信用修复,该方法将八种严重的不诚实行为明确区分为可修复和不可修复行为。造成相对较小不良影响或者可以通过整改消除的行为是可修复的失信,其他是不可修复的失信。前者公示期为6-12个月,经修复公示6个月并承诺信守承诺后可提前拆除。后者公示期为12个月,不能提前拆除。

四是明确了认定依据、纳入和剔除程序。为了提高可操作性,该方法进一步明确了四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作为认定依据。按照“认定-申请-提交-核查”的程序,将建筑市场主体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纳入和剔除,并编制《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剔除)申请表》作为附件。

第五,实行重点监管和联合处罚。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企业资质和人员资质进行综合核查;(二)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重点核查;(三)增加行政检查的频次;(四)不得选择其作为认定对象,获得的认定将不再纳入市场行为的信用评价。同时,我委通报了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有关部门。,并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实施了联合惩戒。

主编:朱学森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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