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相关保障措施
13日,退役军人保护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与第一稿相比,第二稿做了很多修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相关保障措施。
退役军人保护法草案于2020年6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10章,包括总则、转让与受理、退休安置。
常委会、部门、地方和社会各界的一些成员建议,保障措施法在本法中的地位应更加突出,相关保障措施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据此,草案二稿明确或补充规定:一是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二是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发放编号。三是以扶持的方式安置,国家扶持终身。第四,国家逐步缩小军队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优待制度的地区差异。第五,退役军人凭退伍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旅游等优待。第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寡不能自理的退役士兵。第七,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关于草案的第一次审查,一些常委会成员、地方政府和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安置工作和待遇确定的相关原则。草案第二稿增加了规定:第一,退役军人安置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第二,退役士兵的政治和生活福利与他们在服役期间的贡献挂钩。三、以工作安排方式安置的士官和义务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在现役期间的贡献和特长安排工作。第四,国有企业接收转业军官、士官、义务兵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保证相应的待遇。
常委会部分成员、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退役军人服务体系的具体内容和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相关职责。根据该草案,第二稿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二是退伍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等退伍军人服务机构要加强与退伍军人的联系和沟通,做好就业创业支持、优抚扶助、慰问慰问、维护退伍军人权益等服务工作。(记者孙绍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