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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司法便宜主义并案需具相对合理性

原标题:遵循司法便宜相对合理 共同案件是指在司法处理中,有时将几个案件合并进行调查、审查和起诉、起诉或审判。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一人数罪…

原标题:遵循司法便宜相对合理

共同案件是指在司法处理中,有时将几个案件合并进行调查、审查和起诉、起诉或审判。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一人数罪并罚,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也犯其他罪,并且多名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有关联,且办案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进行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共同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可见,目前合并案件遵循的是司法便宜主义,而不是法家主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启动审查期、合并案件的程序如何运行、案件应在案件后合并还是在案件前合并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以审查起诉为例,主张将后案并入前案审查起诉期的人认为,可以提高诉讼效率,缩短犯罪嫌疑人羁押期,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但如果后一种情况比较严重复杂,卷宗较多,在前一种情况剩余的审查起诉期内无法完成阅卷任务,或者后一种情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补充侦查,就无法加入案件,就要先起诉前一种情况,再单独起诉后一种情况,就产生了两个应该共同起诉的案件。而且多次审理同一当事人的犯罪事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也无法实现效率价值。将前案并入后案,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时限,可以避免这种现象。当然,如果后一种情况是简单的案件,或者案卷少,短时间内可以做出正确的判决,就应该将后一种情况并入前一种情况,一起起诉,这样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因此,笔者认为该案不应机械合并,而应“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进行诉讼”。当然,合并案件可能会有一些程序上的问题。例如,前一案件与后一案件合并后,前一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可能会逾期。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推迟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前案”的审查,然后才能和后案一起起诉。我认为,这种做法有画蛇添足之嫌,因为将前案与后案合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后案事实无法在短时间内查清,与前案一并起诉的问题。实践中,侦查拘留期限是在侦查机关发现新的犯罪后计算,审判期限是在司法机关共同审判后计算。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参考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做法,从前案并入后案之日起,根据后案的受理时间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那么如何合并案例呢?笔者认为,在合并审理程序不具体、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将“相对理性主义”作为解决合并审理问题的基本思路,“相对理性主义”是在不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做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进行诉讼”的合并审理选择。在我看来,如果能够同时满足权利保护、诉讼便利和效率提高三个条件,合并案件是相对合理的。

权利保护是指在合并案件时,必须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注意是否会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是适用合并的重要前提。笔者建议,首先要建立共同案件的告知制度。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效保护其知情权,让其知道自己为什么加入案件。第二,防止滥用合并案件的权力,任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如果后一种情况是简单的情况,就应该并入前一种情况,而不是为前一种情况创造更多的时间,主要的情况应该并入简单的情况。如果前一案(大案)审查接近尾声,需要在一两天内起诉,但后一案(简化案)审查不能在一两天内完成,则应及时起诉前一案,尽快补充后一案。第三,要防止超期羁押现象。如果合并案件可能造成超期羁押现象,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移送法院审理。

方便诉讼是指不仅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而且有利于指控犯罪。确保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因此,合并案件应当服务于查明案件事实,这是合并案件的出发点。合并案件还应服务于对犯罪的有效指控,并为随后的法院对抗奠定基础。因此,合并后的案件必须是密切相关的,如共同犯罪、一人多罪或多罪之间相互证明等。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集中和高质量的犯罪指控。

提高效率意味着合并案件可以缩短诉讼时间,节约司法资源。作为诉讼的价值追求之一,提高诉讼效率可以使有罪的人得到及时的惩罚,使无罪的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更快地完成刑事诉讼任务。因此,合并案件应以提高效率为基础,必须避免案件处理逾期的现象。

另外,共同案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后一种情况原则上应在前一种情况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受理。如果后一种情况在对前一种情况作出决定后才被受理,对于共同案件不宜中止前一种情况。

综上所述,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如何合并案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司法便宜主义,但要相对合理,凡是不利于权利保护、不利于诉讼、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的合并都应禁止或避免。

(作者: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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