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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之外的公益诉讼

原标题:公益诉讼以外的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将其业务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四个部分。这里的“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

原标题:公益诉讼以外的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将其业务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四个部分。这里的“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诉讼范畴。与其他三大业务相比,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主体,是我国新型的诉讼主体,不是新型的诉讼。公益诉讼在现有的诉讼类型中仍然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但诉讼主体发生了变化,由检察机关或具有起诉权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发起,其中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作为检察机关,尤其表现出这类诉讼主体的特殊性。而且公益诉讼的主题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类诉讼的主题突出了公共利益的性质,在诉讼对象(客体)方面有其特殊性。特别是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体现检察机关的公益代表作用,加强国家对侵犯公共利益案件的干预。

由于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检察工作、行政诉讼检察工作并列,人们很容易忽视其他检察工作的公益性质。其实我们常说的“公益诉讼”,只是狭义的公益诉讼。就其精神实质而言,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检察和行政诉讼检察都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性质。检察机关在这些领域维护公共利益的方式是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检察工作和行政诉讼检察工作中的审判监督程序),都是广义的公益诉讼。

以刑事诉讼为例,不难理解检察机关对不相关的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行使公诉权,但为什么对大量侵害被害人个人法益的刑事案件也有公诉权?究其原因,在于犯罪行为虽然侵害了被害人的个人利益,但也破坏了社会制度,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国家有权基于公共利益行使起诉此类犯罪的权利。换句话说,这种案件由国家专门机构起诉,这是一种基于公共利益的制度。毫无疑问,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公诉权和侦查权,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刑事公诉本质上是一种公益诉讼。

不仅整个刑事诉讼具有公益诉讼的本质,而且在刑事诉讼的某些环节和刑事诉讼的某些具体问题上也需要特殊的公益考量。因此,公共利益原则成为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原则。该原则在诉讼中主要起到两个作用:一是在公益原则的指导下,检察机关行使廉价自由裁量权,确定如何行使该权力有利于公共利益,如不起诉自由裁量权、有条件不起诉、特殊不起诉等。第二,公益原则作为指导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的原则,具有保障检察机关公正办案的功能。正如美国学者查尔斯·亨菲尔指出的那样:“检察官有以下两项明显的职责:1 .作为法庭上的公众代表,他必须努力给犯罪的人定罪;2.作为政府代表,为了对公众进行完全公正的审判,他必须确保被告不会被剥夺公正审判的权利。”当今检察机关强调自己的客观义务,这是从公共利益原则出发得出的必然结论。可以说,案件的公正处理是由检察机关的角色特征决定的,也是指导检察机关活动的公益原则的具体体现。

由于公益诉讼不限于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因此有必要将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相协调。比如一些案件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的轨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调查起诉。这次刑事起诉起到了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因此,对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涉及特定公共利益的部分,有必要考虑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是否应叠加在刑事诉讼上。刑事诉讼往往对公共利益有更多的保护。需要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如果刑事诉讼能够涵盖维护特定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除了刑事诉讼之外,就没有必要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只有当刑事诉讼无法涵盖个别案件中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时,或者当刑事诉讼终结,公共利益维护的功能没有发挥出来时,才需要分别启动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

总之,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以外的公益诉讼要协调、周到,避免重叠,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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