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恶意妨害司法秩序将承担法律责任
恶意迟交证据导致原判决被变更
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在再审申请人康某某与王某某、曲某某等民事借款纠纷案中。,查明王某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恶意拒绝提交一套与本案有关的关键证据。法院命令他解释原因。经审查,理由不成立。行为是晚提供证据,导致原审案件事实错误,导致原审判决被变更。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王某某严重妨碍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决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王某某处以5万元罚款。王某某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提醒!
司法秩序不容亵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当事人不提供证据、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或者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区法院本着法律尊严不可践踏、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原则,及时对王某某进行了处罚,体现了维护司法权威的正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