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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加强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保护利用

原标题:福建加强对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来源:福建日报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传统…

原标题:福建加强对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来源:福建日报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立查找和公布文化遗产普查责任等九项工作机制,推动各地相关部门切实保护好这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历史文化遗产。

建立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和公布的责任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和法定程序推进文化遗产普查的出版工作。根据认定标准,将普查对象分类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将文化遗产丰富、古建筑集中的重点地区认定并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或传统村落,确保其得到保存和保障。

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建立普查后的文化遗产收集体系。在城乡建设中,要注意保护历史文化,特别是各种不可移动的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前,组织对改造或者建筑面积50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筛选和鉴定,组织项目建设和进行征地拆迁,开展文化资源评价和论证,提出文化遗产和风貌保护措施。未经开展普查等工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建立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控机制。完善建设项目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建立文化遗产和建筑风格主管部门早期干预指导和及时跟踪机制。

建立省级专家技术评审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市、县级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名单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省级专家在技术把关中的作用。省级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在进行文化遗产普查鉴定、保护规划技术审查、保护传承和环境改善升级项目方案审查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建立定期评估和监测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保护进行动态监测,向省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和跟踪监测。

建立传统零部件回收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组织房屋征收和拆迁过程中,要指定专门单位,收集有价值的传统构件,用于当地风格或类似风格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格建筑等的修缮和维护。要制定传统零部件回收、储存保护和再利用管理制度,严厉打击传统零部件盗窃和非法贩运。

创新和激活利用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这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大局,将传统文化融入现代生活,保护和传承历史文脉。通过微转型的“刺绣”模式,推动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历史空复兴,承接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多种方式激活利用。

建立预警和退出机制。保护不力,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列入濒危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并责成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整改不到位的,撤销称号,并追究责任。

建立问题线索转移机制,加强定期检查、跟踪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破坏文化遗产的线索,认真组织排查。如果属于职责范围,立即督促整改。(记者林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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