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2岁男孩带狗出去导致一岁女孩被狗咬!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事情发生在2019年1月,当时受害者小张快满一岁,奶奶带着他在门前玩耍。这时,被告小刘牵着自己的黑色罗威纳犬走出家门,来到了小张家门口。突然,罗威纳犬扑向被侵权人,咬住其头部和面部,造成重伤。事发后,小张被送到市医院住院,一周后又转到省医院住院。同年2月,他出院。8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情构成8级伤残。
经审理,江陵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得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大刘(小刘父亲)养的狗,是小刘擅自带出去的。这期间狗不在大刘管理范围内,遛狗时的经理是小刘。小刘未能履行管理职责,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害。在没有证据证明小张履行了管理职责,小张的损害是由于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小刘应对小张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小刘在事发时未成年,其监护人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小刘的监护人被判赔偿小张各种损失共计325,798.54元,以及后续治疗和整容费用。小张声称,实际发生后,他会再次提出索赔,本案不予处理。
这个案例让人联想到今年8月广东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的事件,因为饲养动物管理不善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很多饲养者或管理者为此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教训非常深刻。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很多事情的危险性缺乏足够的估计,没有监护人的监护无法对动物进行充分的管理,不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还会让自己后悔,应该引起更多的关注和警惕。因此,我们不仅要把饲养动物视为观赏、陪伴和精神安慰,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让悲剧因为“私欲”而再次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