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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也能“报销”

原标题:从明年起,常见病、多发病门诊医疗费用医保也可以“报销” 来源:山西省医保局 11月19日,来自省医保局的消息称,《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原标题:从明年起,常见病、多发病门诊医疗费用医保也可以“报销”

来源:山西省医保局

11月19日,来自省医保局的消息称,《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出台。自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行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居民可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校医院等)名单中选择(或由医保经办机构指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在县医保部门公布的参保地点。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参保居民可以选择所辖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作为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居民门诊统筹原则上必须为一年。参保居民未在下一年度参保缴费中申请变更登记的,将自动继续被指定。居民门诊统筹所需资金由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甲类药品和治疗项目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乙类药品和治疗项目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累计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单次支付限额为50元。本年度未使用的支付限额不会结转至下一年度。

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确保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参保居民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电子凭证)等有效证件到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团体)就诊。

省医保局提醒,自2021年1月1日起,各市不再向参保居民个人账户划拨资金,但个人账户原有余额不作废,可用于抵消参保居民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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