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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车房,怎么处理?

原标题:如何处理车房向管理层和客户非法借钱? 11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宣布,原贵州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原副董事长永成被开除党籍…

原标题:如何处理车房向管理层和客户非法借钱?

11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宣布,原贵州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原副董事长永成被开除党籍,公职。根据通知,永成违反了诚信纪律,向管理层和客户借钱。

11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报道,原湖北省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俞春村揭牌。通知指出,俞春村违反廉政纪律,向管理层和客户借入巨额资金,为他们谋取利益。

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案件来看,向管理服务对象借钱、借房、借车的问题不少。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打着“借”的旗号,非法向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借钱、占房、占车,认为这些都不是大问题。

党员干部向下属单位、企业、管理对象借钱借房借车。其实他们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包括借款、房屋、车辆等。脱离管理和服务对象,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视为违反廉政纪律。《条例》规定“借款、房屋、车辆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不合理影响了公务的公正执行。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检查党或者开除党。”

如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区纪委监察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借用管理服务对象典型问题的通知》指出,该区河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石主管街道民政工作。在对低收入家庭的审查、认定、认证和救助过程中,他们以装修子女婚房为由,向河源街道低收入家庭高借款5000元。此外,项伯与高士发生的许多其他事情都受到党内警告。

借款是一种未支付或象征性的支付很少利息或租金的行为。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借款和以借款为名收受贿赂。借有归还的初衷,但无意占有。如果打着非法占有的“借用”旗号,故意收受他人财物,就成了贿赂行为。

2020年1月,原常山县委副书记、浙江省政法委书记王因严重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王曾经痴迷于股票交易,所以他无法通过高利贷来偿还贷款。在所有借钱的渠道都用尽之后,王走上了权钱交易和犯罪的道路。经调查,从2016年开始,王单独或与身边工作人员一起,以借款的名义,疯狂收受客户、公司老板、受托人、下属的现金、金条、烟酒、消费卡、礼品等各种贿赂。王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在项目承接、拆迁补偿、企业资质归属或退税、项目资金回收、亲属试用期、取保候审、亲属就业、专项资金拨付、岗位调整或岗位晋升等方面对这些人进行“照顾”。

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接工程项目和拨付专项资金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2.975万元,构成受贿罪。

需要注意的是,“借”与“受”贿赂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如果贷款是指按时归还,但到期后有能力归还,但无正当理由不予归还,则意味着主观故意发生了变化,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不能再简单认定为借款行为。(国家纪委网站冯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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