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历史建筑将被改造成图书馆和博物馆
历史建筑可以改造成图书馆和博物馆,而著名的历史园林可以对外开放,贴近人们的生活,活化利用将大有可为。在今天上午举行的第十五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保护和利用是一对矛盾吗?为了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长期封闭”显然是不可取的。只有激活历史文化名城的内在活力,实现可持续利用和活态传承,才能促进保护与利用的融合。在谈到如何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时,一些成员建议合理利用文化资源,提高展示和利用水平。
为此,在第二次审查草案中专门增加了“促进历史建筑和历史名园的开放利用”的内容。比如鼓励历史建筑结合周边地区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开放方式,让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保护和利用革命遗址,应当维护革命遗址的安全和独特的历史风貌。鼓励结合重大历史事件,依托革命历史遗址组织纪念活动,注重发掘、整理、宣传和展示史料和英雄古迹,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传统。
历史建筑不仅承载着历史,也体现着一个城市的内涵。根据第二次审查草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或拆除历史建筑。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标记,保存相关资料;重建历史建筑时,尽可能使用原有建筑构件和材料。
擅自损毁或移动、拆除历史建筑会受到哪些处罚?二次审查稿提出,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还建议对单位处以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指定主管单位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法恢复原状的,处以历史建筑或者预保护对象重置价格3倍至5倍的罚款。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不局限于北京一亩三分地,而是以京津冀为重点。第二次审查草案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跨区域保护协调机制,协调三大文化带的保护和利用;加强与天津、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合作,推进京津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