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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轴线文保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拟对破坏中轴线行为定罚则

原标题:北京中轴线文化保护法案征求意见:拟对破坏中轴线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中轴线,长7.8公里,南起永定门,贯穿古都北京的外城、内城、帝都、宫城,到达北端的钟鼓楼…

原标题:北京中轴线文化保护法案征求意见:拟对破坏中轴线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中轴线,长7.8公里,南起永定门,贯穿古都北京的外城、内城、帝都、宫城,到达北端的钟鼓楼。北京建筑的精髓在网上聚集,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将得到规范。近日,北京市文物局在官网发布消息:《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为了加强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北京历史文脉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市立法工作安排,市文物局起草了《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众咨询将持续到2020年12月21日。

在此期间,市民可登录北京市文物局网站(http://wwj.beijing.gov.cn/)“政务互动-调查征集”,提出宝贵意见。

建筑、历史道路、桥梁等。所有人都接受“保护者”

本条例所称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是指元代从钟楼、鼓楼到永定门塔的传统城市轴线,由一系列建筑、历史道路、桥梁及其遗址构成。条例保护的对象包括承载中轴线文化遗产并凸显其普遍价值的遗产要素、遗产环境要素和文化传统。其中遗产的要素包括分布在轴线上并靠近轴线左右两侧的建筑,以及起连接作用的历史道路、桥梁及其遗址。

遗产环境的要素更丰富,可分为三类。其中之一是以中轴线为骨架对称发展的历史城市剖面、历史街道、寺庙建筑、传统地名等。另一类是由沿中轴线的标志性建筑组成的特色景观廊,以及衬托中轴线中心位置的平缓开阔的空北京老城形态。还有与中轴线的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历史河流湖泊、桥梁城门、历史文化街区、其他不可移动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水文化遗产。文化传统是指沿中轴线文化遗产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民族礼仪文化和表演艺术、民俗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市文物局认为,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应以其突出的普遍价值为基础,坚持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北京中轴线的文化遗产保护应注重保护和展示在中心对称格局指导下形成的历史遗存和城市发展印记,保持和保持中轴线各段的丰富性和差异性,尊重历史积淀形成的风貌、城市功能和生活形态。

《北京中轴线保护与管理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国家土地空本级规划,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首都核心功能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计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制度机制和政策保障,促进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内涵挖掘和价值传播。文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文化旅游、园林绿化、供水、教育、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轴线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城市还应建立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的议事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中轴线文化遗产的保护,包括协调和协调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制度措施;指导和监督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履行文化遗产保护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机构,负责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中轴线聘请“专家智库”

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在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内开展文物保护工程、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做出中轴线文化遗产监测、保护、管理和利用的重大决策,听取专家意见。全市从相关领域中遴选学术造诣较高的专家学者,形成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并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在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内工作、生活或者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对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市鼓励和支持中轴线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居民参与中轴线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传承活动。

历史道路的肌理走向一定不能随意改变

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由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依法维护和修缮。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保护措施,切实满足安全、消防等领域的具体要求,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实无法修复的,由区人民政府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中轴线遗产要素中历史道路的肌理走向、尺度在空之间、风格与景观、有价值的街道传统功能等,应按照《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得擅自调整。

中轴线遗产要素中广场两侧的历史道路和建筑、绿化景观及附属设施的形式应当均衡协调,不得破坏中轴线景观的整体对称特征;历史道路沿线和广场周围的建筑界面应完整、连续,建筑风格应符合中轴线不同地段历史形成的风格和特色。街道家具、广告牌、标志、市政设施等附属设施的形式应当与中轴线文化遗产的整体风貌相协调。中轴线遗产要素中的历史道路步行环境应连续顺畅,为绿色出行提供便利。

考古遗址将会出现

城市保护宫城、帝都、内城、外城的城市遗址遗存,加强考古研究,标志城市轮廓的地理位置;保持历史街巷的肌理走向,现有的传统空尺度和特色风貌,完善绿色景观;加强坛庙和传统地名对称布局的识别和展示。

同时,严格控制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建筑高度,保持平缓开放的城市空,突出中轴线的主导地位。

城市制定中轴线文化遗产相关景观视觉廊道清单,划定重点控制区域,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体积、建筑色彩、第五立面等。,以确保视觉走廊的视线顺畅和景观协调。

历史河流、湖泊的保护应当记录历史功能、地点、形式、资料等历史信息;不改变历史河流湖泊的整体走向,保持河流和传统堤防的原有形状;合理控制桥梁、大门等水文化遗产的使用强度;修复桥梁、大门和其他水文化遗产应采用传统技术和材料。

文保区对一些活动说不

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活动: (一)拆除、迁移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二)爆破、钻孔、挖掘等作业;(三)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等建设项目;(四)改变历史道路沿线建筑立面或者建筑风格的;(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安装公共雕塑和娱乐设施;(六)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移植古树名木和实施建设项目。

对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内不可移动的文物或历史建筑,或者现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建筑高度、建筑形式、景观观景廊等方面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造成的安全隐患,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逐步实施改造。因实施改造给相关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全市将建立中轴线文化遗产资源调查保护监测报告制度。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机构负责对中轴线文化遗产的类型、数量、分布、生活环境和保护状况进行调查、记录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机构对保护区内的文物保护状况、自然和人为变化、周边地区发展对文物的影响、游客的承受能力等进行日常监测,并建立保护监测档案;定期监测《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的实施情况,以及遗产保护、管理、展示和宣传情况。

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机构应与中轴线保护区现有世界遗产监测机构密切合作,共享监测信息。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轴线保护区业态的引导,优化业态布局,培育和扶持符合中轴线文化遗产价值的传统商业街和商业街区。

城市鼓励和支持体现中轴线文化遗产价值的老式企业,改革创新商业模式,增强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鼓励和支持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发展老品牌与文化创意相结合的产业。

中轴线的文化遗产会“说话”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开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向本市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捐赠或者委托展览与中轴线文化遗产有关的物品和资料。

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探索、解读和传播中轴线文化遗产价值的活动,增强公众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尊重和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

鼓励中轴线文化遗产相关保护管理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展板介绍、电子音像展示、游览解说、文化表演、创意活动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中轴线历史文化信息。鼓励和支持全市各级学校围绕中轴线开展文化遗产教育教学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优先保护的前提下,统筹规划中轴线文化遗产的活化和利用。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活动场所,开发文化体验路线,开展旅游配套服务等活动,参与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促进中轴线文化遗产内涵和价值的解读和传播。

中轴线的文化遗产将是有时间限制的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部门依法管理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旅游活动。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确定合理的游客承载能力,并采取预约或适时限流、分流等措施。

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对讲师、志愿者和导游进行培训,引导和教育讲师、志愿者和导游对中轴线的历史文化内涵进行规范和讲解。

该市设立了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基金,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捐赠、国际组织援助、文物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资助与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修缮、展览、研究和文化交流等活动。本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轴线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破坏中轴线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法移动、迁移不可移动文物,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作业,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等建设工程,损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主管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反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外进行建设项目或者其他活动,或者在活动期间破坏文物中轴线的传统风貌、建筑高度、建筑造型、景观廊道、历史风貌和生态景观空环境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主管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反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负责编辑:吴晓东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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