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大机制”加强黄河生态保护
黄河流域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区,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建设黄河生态经济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实践中,黄河流域检察机关履行保护黄河公益诉讼职能面临“四大难题”,构建和落实“四大机制”刻不容缓。
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调查人员数量不足,能力不强。黄河流域大多数基层检察院都有两三个人处理公益诉讼案件,不能满足办案的需要。而且办理黄河流域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需要掌握特殊的地理环境、实地调查等专业知识,对办案人员的能力要求较高。其次,取证难,定证难。在调查核实黄河流域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污染源位置、污染物成分、危险废物排放、污染场地面积测量、周边区域变化、涉及污染区域和企业的污染源位置等证据的获取和固定也非常困难。再次,识别困难。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涉及专业问题,需要专业评价和鉴定。目前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很少。同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而且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的鉴定费比较高,从几万元到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不等。最后,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四大检察院”的整合力度不够。比如在黄河流域的少数环境损害案件中,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起诉的结合不够,导致被告人在承担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后,不愿意承担损害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可以考虑构建几个工作机制,更好地保护母亲河。一是建立1+X内部协同创新机制,即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为基础,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司法警察、技术部门为补充的办案机制。从黄河流域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难度来看,以检察长办案、检察长包案为佳,起到了带头、示范、带动作用。二是建立外部协同创新机制,即在检察长领导下,吸收外部机关和部门的专家学者帮助办案。比如借助矿山、水资源、土壤、大气控制、现场调查、卫星遥感等方面的专家。,可以弥补不足,运行黄河流域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第三,建立内外协同创新机制,即利用内外协同创新机制处理黄河流域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比如某集团向黄河非法倾倒工业废弃物,需要勘查、现场保护、污染物、土壤、大气等的检查鉴定。仅仅依靠检察机关的内部协调是不够的,还要依靠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外部协调。第四,建立一体化协同办案的创新机制,即整合上、下两级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权力,办理黄河流域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