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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法院创新“四类案件”以外监管模式 “四轮驱动”助力审判质效大跃升

原标题:大冶法院创新“四类案件”监管模式“四轮驱动”助力审判质量和效率跃升 今年以来,大冶法院在加强“四类案件”监管的基础上,重点抓“四类案件”以外的案件,积极…

原标题:大冶法院创新“四类案件”监管模式“四轮驱动”助力审判质量和效率跃升

今年以来,大冶法院在加强“四类案件”监管的基础上,重点抓“四类案件”以外的案件,积极探索建立“四套分组、四界尺度、四价认定、四保”监管和“四轮驱动”。新模式着力解决“四类案件”以外的监督管理职责不清、标准不清、监督不力、管理不善等问题,确保公平。从袁到11月初,全院共受理12023起案件,结案8698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二审再审改判率下降10.77%。

四、包保监督评估小组

成立了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其他党员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审判委员会为副组长的案件质量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三个除“四类案件”外的案件专项评估小组。专门评估小组由各业务法院抽调的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岗位法官和退休法官组成,以专业素质和丰富经验的优势保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正性。领导小组通过定权、定责、定量、定时的方式确定专项评估小组的监督权力、管理职责、评估对象和完成时限,形成了运行顺畅的评估工作格局。权力的确定: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专门评估组具有程序性审判监督权和综合审判管理权,有权向领导小组提供正反监督清单;责任:明确因监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监管责任和裁判应承担的违法审判责任;量化:三个专门评估小组根据评估的案件数量对刑事法院、第一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行政法院和11人民法院进行评估。时机:评估小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定期评估、重点评估和专项评估,分析发展改革案例,找出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告知反馈,限期整改,促进案例质量的整体提升。

四界量表阐明评价依据

黄石市基层法院首次颁布了《加强“四类案件”以外案件审判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和《案件质量评价规定》,从案件评价的范围、过程、标准、等级等四个方面明确了监督边界,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首先,明确评价范围。对于今年结案的44位岗位法官,将采取一审利息判决、调解的判决,由上级法院变更判决,发回重审,在我院再审变更判决,并进行常规、重点、专项评估。二是定义质量标准。围绕党组决策部署和执法办案中心工作,确定评估工作重点,制定严格易操作的评估标准,细化“适用审判程序是否适当”、“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14项程序性质量标准。等待8个实体裁判质量标准,“是否准确概括案件争议焦点”等8个初审质量标准,“要素是否齐全”等10个裁判文书质量标准,“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审结并执行”三是界定评价等级。根据案件质量的评价标准,以合议的形式将案件质量分为“优秀、合格、有缺陷、有问题”四个等级。瑕疵案件是指判决执行结论正确,但在审判执行程序、事实认定、庭审活动、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的案件;问题案件是指严重违反诉讼法关于保护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规定,如撤诉、当庭审判、缺席判决、审判法院组成等,影响公正判决的执行或损害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案件;案件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执行结论根本错误的案件有6起。第四,明确评估程序。注意评价的程序性和专业性,分为“六步”:1。卷内初评:各评审团通过查阅文件、观看庭审视频、听取相关人员介绍等方式进行初评;2.征求意见:征求审判长的意见;3.专题讨论:根据案件类型,分别召开刑事行政执行组或民事组会议,进行集体专题讨论;4.组织重新评估:通过合议和投票的方式对提出的瑕疵案件进行重新评估;5.等级确定:根据案件质量等级的分类标准,在确定有缺陷和有问题的案件后,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意见为最终结论。6.监督整改:及时分析判断存在的问题,对评估的案例做出最终结论,每月上报,及时发现和纠正隐患。

四阶识别,多轮评价筛选

遵循“真实调查、敢于评价”的原则和司法经验,创新“定期评价-交叉评价-重点评价-专项评价”四阶鉴定、多轮评价、缺陷案件筛选的模式,确保评价的有效性。一、常规评估。各专项评估小组结合正常评估、随机选择和不定期指定评估,以每个法官每月不少于3个案件为基础进行评估;各营业法院应组织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法官应主动报告。承办法官应当主动报告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疑似缺陷,并要求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如果对案件是否有缺陷有疑问,可以提交评估小组讨论。每个特别评价小组就关键程序事项提供咨询和指导。第二,质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完整、符合程序”的基本要求,组织各业务室进行交叉评估和案件评分。重点发现和纠正“重实体轻程序、证据链不完整、事实分类不清、性质不准确、文件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如果发现有缺陷的案例,将根据规定的评估程序进行重新评估并提交。第三,重点评估。对一审利息判决、调解书、上级法院变更判决、发回重审、本院变更再审等已入库的存在关键问题的案件,以及上级法院、省市检查组、纪检监察部门、本院审计委员会、院长指定的重点评估案件、存在重大风险点的诉讼环节、当事人的来信来访等进行重点评估。第四,专项评价。各专项评估组对具体类型的案件、执法标准不同的案件、案件中涉及某一环节的问题,如合议、庭审活动、立案、送达、判决书在线查阅等进行专项评估,按照界定评估程序的“六步”方式和“慎重”的态度进行最严格的专项评估。

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四个保证

加强“四保”措施监管,以评促改,强制提高案件质量。第一,建立电子台账。建立缺陷案件监管电子账户,通过审管系统对缺陷案件存在的问题实施过程动态监管和定期统计通报,推进案件关键流程节点控制,确保监管过程全程不留痕迹。二是实施限期整改。评估小组将及时向审计管理办公室反馈评估结果,审计管理办公室将向审判委员会作出专题报告。如举报有瑕疵,被评估人应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的补充措施;对于通报的典型错误和重大问题,相关审判业务法院应及时组织庭审,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原因,从源头进行治理,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第三,定期开展“回望”。为防止评估整改走过场,我院将对案例整改情况进行“回顾”,记录评估过程中反复出现且未及时整改的问题,及时提醒,确保案例评估的有效性。第四,完善问责机制。案件质量评估结果将纳入法官庭审绩效档案,作为法官收入与退款、考核与选拔、晋升奖惩与问责、庭审业务专家选拔的重要依据。督促有缺陷或有问题的案件承办人,通过提醒谈话、责令口头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估资格等方式,收紧“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字符串。

仅8月至10月,在“四类案件”以外的案件评估专项行动中,大冶法院召开了12次初评会议,7次专题座谈会,审判委员会召开了4次重点和专项评估研究,发布了4次评估通知,组织催谈或约谈6人3次。评价小组共评价了426个案例,包括420个常规评价(自查和交叉评价)、20个特别评价和6个重点评价。监督整改法律文书格式老化、各类文书填写不正确或不规范、案件送达不规范、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过渡不规范、立案不规范等268件瑕疵案件和6件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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