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为镜|靠地吃地的村两委最终会变成这样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河南省沈丘县北城办事处前寨村位于河南省东部平原,土地肥沃。但村里的“两委”三位前成员在土地上动了歪脑筋,侵占或纵容他人侵占集体土地谋取私利,甚至诈骗外商,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2019年8月,前寨村党支部书记齐鲁因违反工作纪律、擅自转让村集体土地被开除党籍。因诈骗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村委会主任孙子杰占用居委会集体土地,违反诚信纪律,受到党内警告。王玉山(非党员),村会计,涉及诈骗案件,应另案处理。
2019年11月,沈丘县纪委监察委员会在全县各村(居)开展了“三资”(资金、资产、资源)专项监察工作。齐鲁等三人,作为侵占村集体资产推进改革的典型案例,成了“案中人”。
霸道村支书擅自处理集体土地
2019年7月初,沈丘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收到北城办事处前寨村民联名举报信:“禁止农民占用土地建房。为什么村干部可以破例?这不是只有国家官员才能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村支部书记的弟弟陆占用1.3亩集体土地建房。村委会主任孙子杰在集体土地上盖门面房卖农资。村会计王玉山侵占集体土地,建门面房子赚钱。”
发生在群众周围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无论大小,都要查个水落石出。县纪委常委会接到问题线索后,研究了问题线索,移交给沈丘县重点村(住宅区)集中整治第二工作组,并立即走访了村里的住户,开展调查工作。
据调查,近几年来,政府开始实施殡葬制度改革。鲁利用村民不愿火葬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欺骗村民在村集体流动土地上修建寺庙,冒充少数民族村寨,逃避火葬。当时村民觉得自己做了一笔大买卖,没有异议。然而村民的如意算盘落空了空。不仅寺庙建筑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卢认为村民花钱修建寺庙,侵占了1.3亩村集体土地,非法建造了75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自己的房屋。
醒来的村民都义愤填膺。卢是村党委书记的弟弟。卢侵占集体土地,离不开村党委书记的支持和纵容。
随着调查的深入,前前寨村党支部书记齐鲁作风霸道,一直在擅自处理村集体资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齐鲁在担任前宅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将居委会4块集体土地1.748亩分别出售给4名村民,共计3.6万元,用于行政居委会的路灯电费和保洁费。
“自2014年齐鲁被任命为前寨村党支部书记以来,私自出租和出售村集体土地及低保从未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过审查。”村民们很激动,于是一开始就有了联合报道。
上升和下降“比坏还坏”是趋势
更让群众恼火的是,村党委书记的哥哥侵占了集体土地,村委会主任孙子杰依靠自己的力量成了“老赖”。2002年4月,孙子杰与前寨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村集体南北街以东的土地(长17米,宽7米),租期30年,年租金200元。这么低的价格,孙子杰还是不满足,只交一年的房租到200元,接下来的16年不交任何房租。
孙子杰在这块土地上建了三个门面,占地119平方米,出售农产品。他“自然”创业,利用集体资产谋取私利。村民们不敢出声。
村会计王玉山见村党委书记、村主任有“好办法”发家致富,心里痒痒的受不了。他擅自在村委会西侧集体土地上搭建了一个135平米的活动板房出租,收取的租金归个人所有。
违章建筑比比皆是,查明事实不难。工作组及时与县公安局采取联合行动,拆除了非法建筑,并将集体资产归还给所有村民。针对该村集体流动土地数量较大,存在非法占用、低价承包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等问题,工作组联合县农业局入村进行清产核资,收回“三废”土地119.4亩,支付非法承包土地1万元,拆除违法建筑5栋,面积1240平方米。
贪婪扩张,欺骗商家
看到工作组调查村里“两委”违法违规的线索,三门峡市转让村里土地的投资人王某某鼓起勇气来工作组举报:“我在前寨村租了400亩地,签了10年的合同。发展特色农业,提前向村委会缴纳全部租金,村委会采取虚报土地数量的方式,截留地租4万多元。”
外商到村里转让土地,发展特色高效农业,为农民增收提供更多途径。作为村干部,要自觉维护投资者利益,营造“亲清”的政商关系。允许进行非法欺诈吗?
工作组与投资人、村民代表、村党委成员代表一起,实地测量,走访了转让土地的农民,走访了每家每户,逐一核实,真相很快查明。
2017年9月,三门峡市渑池县人王某某与齐鲁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前寨居委会租赁400亩土地(租期10年,每年每亩租金700元)用于农业开发,并给予齐鲁28万元租金。后来,路岐只给村民征用了338.747亩土地,并捏造事实,告诉王建设他已经征用了400亩土地,并非法将剩余的地租42,877.1元据为己有。
2019年12月13日,沈丘县人民法院裁定齐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纪律和法律基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自己管理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给付金钱的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象征性无偿使用的,有偿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当事人资格或者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村务管理中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公共利益。以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欺诈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