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检查:因疫情不能及时偿还贷款、不逃避责任的企业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新发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严惩以复工、生育为名的非法集资、贷款诈骗、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同时,要严格区分犯罪与非犯罪,不能生搬硬套。
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均属金融犯罪。
“这次公布的三起案件都是非法金融活动的反面例子。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注意警示,避免触及法律红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官办公室主任郑新建说,非法集资可能触犯两类罪行:一是未经批准向公众集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二是以欺骗手段进行融资,如骗取贷款、贷款诈骗、发行股票和债券等。
目前,新发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阶段。中央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服务政策。同时,2020年也是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最后一年。检察机关维护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具体安排是什么?
“检察机关要贯彻落实防疫期间恢复企业生产和金融服务的各项政策,并有效地将其纳入司法案件郑新建提醒,一方面,以恢复工作、恢复生产为名,对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和金融机构利益的非法集资、贷款诈骗、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要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法律政策的特殊性,严格区分犯罪与非犯罪、本罪与其他罪,而不是机械处理或逐案处理。准确把握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因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偿还贷款的企业,以及不逃避还款义务、不拥有或挥霍金钱的企业,不能视为犯罪。对于个人和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甚至违法的问题,应配合相关部门或引导相关主体通过政策导向、风险防控、行政监管、民事诉讼等手段妥善处理,并慎重使用刑事手段。
此外,对于在融资过程中涉嫌犯罪的企业,为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检察机关应依法审慎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快办案速度,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实行认罪、认罚、宽严相济制度,对主动认罪、忏悔赃物、赔偿损失的企业和经营者依法从宽处理。
郑新建表示,复工复产企业不得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以满足其融资需求,不得以复工复产为名进行敲诈勒索,否则检察机关将严惩不贷
责任编辑: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