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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投资之名难掩受贿犯罪之实

原标题:贷款与投资掩盖不了贿赂犯罪的真实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督委员会网站 图为新华贿赂案一审现场。(资料和图片) 特邀嘉宾 李阳连云港市纪委监察案件审判办公室干…

原标题:贷款与投资掩盖不了贿赂犯罪的真实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督委员会网站

图为新华贿赂案一审现场。(资料和图片)

特邀嘉宾

李阳连云港市纪委监察案件审判办公室干部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处副处长张川

李作超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庭长

编者按

是否受理?有罪还是无罪?处理涉嫌贿赂案件,首先要正确把握这些问题。江苏省连云港市纪检监察委员会在对市土地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心原业主任新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遇到了上述问题。本案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违法违纪手段隐蔽。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辛华及其辩护人指出,辛华收到的财产中,有40万元是借款,55万元是6年前归还的一套房产,40万元是投资款和收益。这些行为不是贿赂。你如何看待这些观点?如何把握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我们特别邀请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析和讨论。

基本情况:

2 005年至2018年,新华历任江苏省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副局长、副书记、局长、党委书记,连云港市土地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心主任。从2005年至犯罪发生,辛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使用权登记、拆迁宣传、工程承包、土地评估、测绘业务承包等事项上,帮助连云港杜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福道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曾多次收到上述单位和个人现金316万元(以下未注明货币均为人民币)、欧元1500元、55.83万元以上银行卡1张、购物卡5万元、低价购房房产收益14.0702万元、房产1套,共计446.56万元。其中,2009年至2016年,新华收到徐捐款80万元,收到40万元。2010年至2011年,他从某处获得55万元,一套张某的房产(购买价格545900元)和10万元的租金。2012年7月,新华分别将上述房产返还给吴某某和张某。1992018年8月15日,新华因严重违纪、涉嫌受贿被连云港市纪委立案并被拘留。2019年1月19日,经连云港市纪委研究,被开除党籍,并报连云港市委批准。同日,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决定给予新华开一个处分。1月22日,新华社案件移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辛华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贿赂犯罪事实,报告了他人的犯罪事实,退还了全部赃款赃物,并主动认罪处刑。

调查过程:2018年8月15日,根据江苏省纪委指定的管辖范围,新华因严重违纪涉嫌受贿被连云港市纪委立案并采取拘留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22日,连云港市监察局将新华涉嫌受贿案移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新华进行刑事拘留。第二天,连云港市公安局将进行拘留。2019年2月1日,新华被捕

[公诉]2019年3月15日,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就新华涉嫌受贿一案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19年8月13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辛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新华受贿所得的财物和孳息应当追回并上缴国库。

1和新华是如何发现违纪违法的线索的?这个案子的特点是什么?

李阳:2018年7月,连云港市纪委、监察局在查处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高明涉嫌受贿一案过程中,发现了新华违法违纪的线索。本案涉及的案件数量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新华公司先后收到29人违规发送的现金和礼品卡3.3万元,16人违规发送的财物446万元,情况复杂。有各种违反纪律和法律的形式。除了直接收受现金、银行卡、金条等财物外,新华还存在收受财物返还、低价购房、购买原股获利等违纪违法隐患。2018年,新华公司原董事受贿后,新华公司担心其问题暴露,采取了与行贿人结成攻守同盟、返还150万元贿赂款、转移和收受物品等对抗行为。鉴于这些特点,在审查和调查期间,我们坚持从过去的错误中吸取教训以避免今后的错误,并通过治病救人来挽救病人。我们做了很好的激励和关心人民的工作,并敦促新华主动解释这个问题,并真诚地承认他的罪行。

如何确定管辖权也是本案的一大特点根据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的规定,新华作为副处级领导干部,有权管理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干部,并由主管部门所属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检查和调查。连云港市纪委在发现新华问题的线索后,立即向江苏省纪委报告。根据《监督法》第17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给下级监察机关,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的规定,省级监察委员会指定新华线索到连云港市监察委员会管辖,程序完整,程序规范。

2年,在审查和调查时,新华的暴露是否构成立功?起诉意见中强调了哪些问题?

李阳:在调查过程中,新华网举报张某收受利益15万元。经调查发现,2018年1月,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协助新华的亲属办理涉嫌犯罪案件,并从新华处获得15万元。2019年6月,张某因涉嫌受贿被立案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因行贿人在被起诉前主动坦白行贿而被揭发的贿赂案件,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虽然新华网揭露张牟某受贿的事实得到了证实,但这一行为是新华网向他人行贿,按规定不构成立功

在检察意见中,我们把重点放在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上:一是严格把握收受礼品和贿赂;二是准确确定受贿罪的数额

第一,收受礼物和收受贿赂的定义本案审理过程中,新华不仅收受了房地产开发商的巨额贿赂为其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还在节日期间收受了大量基层乡镇工作人员的礼品,数额巨大。我们仔细研究了新华是如何收到这些礼物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向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级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索取或者收受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其行使职权的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虽然辛华收受了有行政关系的乡镇工作人员的钱财,可能影响其行使职权,但由于没有具体要求,且单身人数未达到3万元,不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符合受贿罪的认定标准。因此,我们接受违反诚信纪律的处罚,并没收违反纪律的钱。

第二节贿赂数额的确定新华网指出,2012年,他投资100万元购买了陈某的股权。虽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陈某谋取利益,从陈某收受了40万元,但这40万元是陈某返还的100万元中的一部分,不是贿赂。我们认为新华公司确实向陈某某出资100万元进行股权投资,但陈某某三次向新华公司出资40万元,感谢新华公司在相关土地权利确认、土地使用指标应用、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性质转换等方面的帮助。每次给新华一笔钱,都有相应的盈利问题,2016年从东海县调走新华后,陈某某不再给新华钱。有文件证据足以证明40万元与100万元的投资或收入无关,应计入贿赂收入。

3,新华为什么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这对他的判决有什么影响?

张川:根据《认罪从宽处理制度适用指南》,该制度的核心要素是“认罪”和“认罪处刑”“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事实。应当指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只对个别事实的情况提出异议,或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意见,即使是为行为的性质辩护,并不影响认罪的决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并愿意接受处罚的事实,应结合赃物返还和赔偿、悔过声明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新华不仅如实供认了监察机关掌握的贿赂事实,而且主动供认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贿赂事实。虽然对借款买房等个别情况提出了异议,但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审查和认定意见,不影响“认罪”的认定同时,辛华认罪并接受处罚,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坦白从宽处理制度通知书》、《坦白从宽处理确认书》及其附件。他们都从赃款赃物中抽回,符合“惩罚和接受”的要求

关于认罪受刑后“从宽”的保证,应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受刑的具体情况,并在法定范围内依法提出从轻量刑建议。如果有自首和坦白的情况,应当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给予较大幅度的宽大处理。本案中,辛华犯受贿罪,数额在446万元以上,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犯罪数额、供认、返还赃物等情况,主动坦白犯罪并认定处罚,依法提出法定最低刑的从宽幅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至11年,并处罚金。

4年,新华和他的辩护人指出,一些所谓的贿赂是为了买房子而借的,有些已经退还了。这些不应被视为犯罪行为。应该如何看待这些观点?

李作潮:新华及其辩护人收受贿赂款约40万元,是认为借钱买房不属于受贿罪的借口和辩护意见。他行为的本质是“以借贷的名义”接受金钱和财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判经济犯罪座谈会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职务上的便利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处。在区分贿赂与借款时,不能只看是否有书面借款程序,而应根据以下因素做出综合判断:是否有合法合理的借款理由;钱去了哪里;双方平时是什么关系,是否有经济往来?贷款人是否要求本国工作人员利用其职位为其谋取利益;借款后是否有还款的意图和行为;它是否有能力归还它;不归还的原因;等待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借款手续;借钱的原因是买房子。为购买支付的款项的实际去向;双方平时关系密切。徐某曾要求新华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使用权登记、工程承包等事务上为其谋取利益。借款后,新华怕前董事受贿,向许表示愿意偿还借款,并有能力偿还,但在犯罪前并未实际偿还。在上述因素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不能返还金钱等因素对贿赂判断的影响大于借款原因和目的地等因素。新华公司的行为符合“借名受贿罪”的条件,构成受贿罪。

关于收受财物后的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关于办理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指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受托人财物后及时返还或者返还财物,不属于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因自己的原因或者与贿赂有关的原因受到调查处理,以隐瞒犯罪为目的被退回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对贿赂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新华利用他的职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他人那里收受金钱和房屋。这时,贿赂已经完成尽管钱和房子在2012年被归还,但归还是在县规划局前局长被调查处理后进行的。本案中的两个行贿人也行贿了新华,这是有关联的。新华被迫归还它是为了逃避法律,这不是一个及时的回报。辛华的退股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其退股的情节可视为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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