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法:食品纠纷占网购近一半,消费者可以主张电商平台负责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最高法颁布司法解释保护网购食品消费者。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委员会委员、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郑表示,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这些问题影响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和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文件指出,上述解释主要规定了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赔偿责任的承担和诉讼程序,共14条,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近年来,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最常见的消费方式之一,尤其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外卖餐饮等。空已激活。据最高法统计,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一审受理网购合同纠纷4.9万件,其中约30%涉及电商平台责任,而食品纠纷占网购合同纠纷的近一半,占45.65%。
“对于消费者来说,网络食品有一定的风险。如果进入网络的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和信誉得不到保障,很容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郑指出,《解释》第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进行实名登记和证照审核,或者未依法履行举报、停止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让电商平台为消费者保障食品安全。
此外,在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包括提供平台服务和发展自营业务两种模式,两种模式存在根本区别。《解释》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平台自营相关问题。《解释》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识自营方式销售的食品或者未标识自营方式实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同时,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制作的标识在实践中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第二款规定,虽然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制作的标识足以误导消费者,使其相信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是自营的,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作为食品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加强对网上购买食品的消费者的保护。
前述《解释》还要求严格控制流通和销售安全,依法惩处恶意和严重不负责任的经营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经营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郑说,消费者很难证明经营者是否“知道”是一种主观状态,在审判实践中也很难把握。为了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作用,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解释》第六条列举了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强化了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明确了经营者超过保质期仍销售,不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未依法履行进货检查义务。这种情况应被视为经营者的“知情”,同时做出自下而上的规定,避免遗漏,使经营者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消费者流通和销售环节的安全。
此外,前述《解释》还明确了惩罚性赔偿不应以人身伤害为基础,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实践中,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否应当在造成人身损害的前提下承担惩罚性赔偿,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理解。”郑直言不讳地表示,《食品安全法》旨在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及生命安全。惩罚性赔偿以造成人身伤害为前提,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鼓励消费者维权。
为此,《解释》第十条明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承担惩罚性赔偿。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没有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记者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