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纸上谈兵20年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1998年,孙因强奸、侮辱妇女、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死刑。后来,他的继父和母亲多次通过贿赂几位公职人员使孙获得减刑,直至他出狱。2019年,涉案公职人员和重要相关人员受到严厉处理。图为孙再审案件量刑现场。新华社(图片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12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2月3日作出裁定,撤销对郭的九项减刑裁定,恢复原无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的原判,理由是郭的所有减刑裁定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
违反法律法规的减刑、假释、监外暂予执行等问题,特别是“纸上服刑”未实际服刑但获得刑满释放证明的问题,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中,黑龙江省呼兰、宋彬两所试点监狱,四川省宜宾市五所省级监狱,查处“减、假、暂”案20年,抓住多次减刑、“就地正法减刑”问题,编制虚假疾病鉴定,查处案件8万余件,确认纠正违法违规307件。
为什么要查20年
——非法“减量化、虚假化、临时性”案件时间跨度长
据了解,“郭减刑案”涉及相关人员受贿案件、公职人员受贿案件和徇私舞弊减刑案件也将在法院审理。此前,北京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已经公布了调查结果。北京监狱系统、检察院和法院的许多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协助郭非法减刑而受到严惩,其中许多人被移送检察机关。
除郭减刑案外,截至今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医院等26个单位的65名公职人员,因王7年“纸上服刑”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监外执行的核心环节在于医学鉴定,医生出具相应的医学鉴定文书是重要环节。从曝光的“纸上服刑”案件来看,问题保外就医大部分都有金钱交易等行为的权利,都有医生和狱警的协助。
由于孙一案,在中央纪委对原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委书记、院长给予纪律处分后,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对涉案的5名省级干部给予了相应的纪律处分,去年12月还公开宣判了19名涉及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和重要相关人员。
对这些“减负、打假、挂职”违法案件的查处几乎都是“拔萝卜带泥”,查处了一系列案件,各种“网络”、“保护伞”一一被揭露。
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适用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这些制度的实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比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死刑缓期执行的,经过一次或者多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刑期不得少于13年。
在实践中,部分犯人刑期越长,“减、留、暂”的意愿越强,这也是“减、留、暂”制度容易被利用,甚至成为权钱交易的温床的原因之一。从郭违反规定减刑9次释放,违反规定被判处死刑释放孙,到巴图在内蒙古故意杀人案,王在内蒙古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王在内蒙古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暴露出减、假、暂等诸多违规腐败问题。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幕后违规一般是长期性的。
一方面,“以权赎”、“提钱出狱”等现象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云南的孙,山西的任等一些人从监狱出来后,违反规定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群众对此表示强烈不满。面对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领域广等复杂情况,“纸上服刑”成为治理的难点和重点。
今年7月至11月,中央政法委选定5市4县(市、区)相关政法单位、2所监狱作为试点单位,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35个试点单位、1.6万名民警参加教育整顿。
这次教育整改试点,是在深入分析近年来政法队伍违法违规案件,特别是政法干警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后,针对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执法公正公信力的“难题”展开的。一群多年来试图解决却未能解决或未能有效解决的“硬骨头”,剑指“六大顽疾”:违反预防、干预司法“违规经营企业”;非法参与贷款;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违反法律法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有不成立的案件,有被打压的案件不追究,有犯罪不追究。
20年怎么查回来
——“全天窗”调查、多部门联合调查、重点核实
12月初,孙对掌管警察三年的周的起诉被曝光。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1999年孙被交付云南省第一监狱执行死刑。2008年,孙的继父和母亲,为了尽快为孙减刑出狱,意欲以孙的发明创造立功。周为孙的虚假发明专利发货并出具虚假证明,帮助孙利用防盗井盖的虚假专利做出重大贡献。孙入狱期间及刑满释放后,周多次收受礼品和宴请,共计6000元。
刑罚执行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刑事司法职能的实现、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减、假、暂”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也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不公的关键环节。
行刑环节的监狱位于“高墙”内,相对封闭独立,是侦查监督的重点。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第五批驻地指导小组对呼兰和宋彬两个试点监狱进行了驻地指导,并专门设立了值班电话和邮政信箱,接收反映相关问题的来信来电。
自2000年以来,两所监狱对“减、假、暂”案进行了“全天窗”调查。围绕社会高度关注的“纸服刑”、“立功减刑”、“踩减刑”等问题,与检察机关开展联合侦查;重点检查当场踩、高分、大幅减刑的犯罪档案,以及容易出现问题的立功表现、评分考核、疾病鉴定材料;联系魏健和社区矫正部门,与正在保外就医的罪犯逐一见面,他们都采取另选医院和医生的方式对病情进行复查,找出问题线索。
省司法厅黑龙江省纪检监察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充分发挥派驻监察职能,对该厅两所试点监狱的教育整改试点工作进行政治监督。坚持监管口岸前移,拟定监管战工作方案,成立专项监管工作组落户两所试点监狱开展监管和纪律问责。通过学习教育全过程监督,检查纠正问题,整改总结,确保压力传递、责任和问题到位。
纪检监察组派出骨干力量深入两所试点监狱办案,集中力量,坚持“宽严相济”的方针,以“自查自纠、组织调查、专项整治”为抓手,与驻地部门共同努力,消除害群之马。
省司法厅四川省纪委监察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督促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要求,派出460名干部组成28个专门工作组,对宜宾区5所监狱“减负、打假、挂职”案件进行反向调查。目前,已经检查了46000起相关案件。
做好文章的后半部分
——关注刑罚变更执行漏洞的执行情况
11月27日,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监狱、宋彬监狱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总结会召开,进一步巩固成果,整改存在问题。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办公室副主任、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指出,要坚持贯彻落实“文后”精神,不断巩固和扩大试点工作成果。
黑龙江省司法厅及有关部门起草的意见明确,对“减、假、暂”案要把握实体条件,坚持悔罪、立功、重大立功的界定标准,严格把握重要犯罪分子,严格把握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提交范围,严格掌握“严重疾病院外就医范围”和适用条件;在履行法定程序中,必须由依法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必须逐级研究上报,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依法公示;在检查档案材料时,要检查评分考核材料、奖励材料、改造积极分子材料、违纪违法等处罚材料、病残鉴定材料、保外就医鉴定材料,防止“减分、假分、暂分”违规行为的发生。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善了审理立功案件的程序规定、减刑案件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监外暂予执行案件专家意见审查规定。同时,对重点实施案例进行逐一筛选,发现并解决了最终违规、案件经费支付不及时等6大类25项299个实施问题。
在各试点地区,纪委、监察、组织、宣传、政法委等部门落实协同责任,建立工作咨询、线索传递、案件调查等合作机制,形成合力。
呼兰监狱和宋彬监狱调查了近20年来的“减、假、暂”案,发现了一些非法减刑的案件。据呼兰监狱刑罚执行科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查还发现减刑案卷存在奖罚材料依据不实、填表有误等违规情况。
省司法厅黑龙江省纪委纪检监察组深入研究试点监狱问题集中地区重要举报事项和线索的综合情况,及时向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和试点监狱党委提出指导意见。督促呼兰监狱制定呼兰监狱减刑假释举报义务制度,呼兰监狱监外暂予执行义务制度,准确定位各岗位、各责任人、各工序的职责权限。两个试点监狱修订和改进了54个系统、33个新系统和6个被废除的系统。
面对四川“点多线长面广”的司法行政体制和“监督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监督经费多、监督领域多、任务重”的纪检监察队伍的实际情况,省纪委驻省监察。司法部纪检监察组组长何爱川告诉记者,以监督执法为重点,对减刑、假释、监外就医、探亲等执法环节进行监督,自2018年以来,对483名出狱探亲和198名出狱探亲的办理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发现4个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堵塞监管漏洞
——加快执法司法监督体制改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刑罚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刑罚变更的执行活动涉及到提交、审判、裁定和执行等多个环节。一般由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提交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人民检察院负责全程法律监督。在监督制约机制上,各部门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
8月26日,召开全面深化政法改革电视会议,研究部署加快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全面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工作。在完善政法部门监督体制和机制方面,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扩大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巡查深度,全面推进跨区域巡查。在完善政法系统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方面,全面加强监狱、戒毒、社区矫正、司法鉴定、公证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同时,优化全国减刑假释办案信息平台,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全流程网上传播,全程不留痕迹,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办案责任制,完善司法鉴定公证违法行为处罚惩戒规则。
规范监狱执法也是19届中央第四轮检查整顿司法部党组的内容之一。司法部深入分析减刑假释暂予执行和涉黑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举一反三,逐案推进改革,建立规章制度,有效消除监狱执法和廉政建设中的潜在风险;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出台规定,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重点解决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突出问题;修订完善罪犯考核制度,完善评分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客观判断罪犯改造的表现,从源头上规范减刑假释。
据悉,中共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依法办理减刑案件355万件,假释案件18万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2万件。同时,加强了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自2015年以来,有24,000起案件被裁定不予减刑或假释。在今年6月初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了对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监督情况。2018年以来,国家检察机关对“减、假、暂”执行和决定(裁定)活动提出检察意见,发布纠正违法行为。检察建议8.6万条,采纳8万条;调查了52起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案件。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督办46项重点检察工作,明确提出通过持续推进跨地区跨巡回检察工作,推动解决“纸上服刑”等刑罚执行活动中的顽疾和痼疾。(记者李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