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央纪委国家纪委办公厅下发实施意见,指责纪检监察干部澄清姓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澄清和纠正被指谎报的纪检监察干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了在澄清纪检监察干部姓名工作中需要把握的问题和认识, 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稳妥地做好澄清和纠正被诬告陷害的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激发纪检监察干部敢于履行职责的内生动力,调动和保护官员创业履职的积极性。
2020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做好澄清虚假举报和控告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澄清和纠正其名称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推动《意见》在纪检监察系统的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办公室认真分析了纪检监察干部检举的特点和规律,结合纪检监察干部的现状,起草了《实施意见》。
在反腐倡廉的高压态势下,纪检监察干部处于反腐斗争的第一线,容易受到诬告和打击报复,严重挫伤了纪检监察干部创业和承担责任的积极性。《实施意见》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站在维护党中央建立的自我监督体系和维护纪检监察机关公信力的高度,积极规划,扎实推进,不断鼓励和保证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负起责任,廉洁奉公。
《实施意见》强调,要规范名称澄清相关程序,努力提高名称澄清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在处理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检举和控告时,要结合被反映人的工作经历、一贯表现、社会声誉、廉政档案等因素,注重对纪律和法律的把握和综合运用,加强综合分析判断,认真甄别反映问题的真实性。澄清标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明辨是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严格审慎,客观公正。澄清标题只是为了澄清诬告反映的问题,而不是为了全面评价澄清的对象。工作中发现纪检监察干部因诬告陷害被处理,错误必须纠正和妥善处理。
《实施意见》指出,澄清名称工作突出了鼓励纪检监察干部在新时期采取新行动的明确指导。坚持管严爱结合,如果纪检监察干部被指失实,组织要大胆澄清是非,体现组织澄清是非、保护干部的明确立场。对于明显的诬告陷害,要按照规定和纪律认真查处,典型案例要通报曝光。要实行“三区分”,在处理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举报和控告时,要注意区分故意和过失、公私利益、违规和试错,让纪检监察干部感受到组织的温暖。
《实施意见》是纪检监察系统澄清被指失实纪检监察干部姓名的指导性文件。它是《意见》的具体细化,具有突出的政策导向和较强的可操作性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通过规范清理整顿纪检监察干部姓名工作,树立良好导向,纪检监察系统形成了清正廉洁的良好环境和良好的创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