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品多多购买近万元进口海参,无生产许可证号,消费者两次试销均败诉
王先生在品多多网上买了近万元的进口淡干海参,到货检验后不敢吃。因为这些海参是“一个谜”,无一例外都没有生产许可证号。王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以干海参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该店和拼多多平台,要求十赔一。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网购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发现干海参为食用农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农产品包装标签要求。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进口刺参“身份不明”被起诉
2018年8月,王先生花9980元在品多多的一家店铺买了10条进口“野生海参”。几天后,王先生收到了海参。经过仔细研究,他觉得不对劲。
到货海参装箱,箱前印有“精品海参”大字,标签注明“净重:500g”;背面有几行小字,说这种海参有降血压、降血脂、抗氧化、抗衰老、提高人体免疫力、美容养颜的作用,并印有生产日期。但王先生翻箱倒柜找了半天,也找不到产品标准码和生产许可证号。
不经允许可以卖吗?王先生立即联系了该店客服,客服回复该店销售的淡干海参属于食用农产品,质量上乘,线上线下都卖的很好,不是假冒伪劣产品。
王先生对这个回答不满意。他认为这家店卖的海参是预包装的,是预包装食品;同时,作为一种具有治疗和保健作用的普通食品进行广告宣传是非法的。于是,王先生向品多多平台投诉,要求将干海参取出。在王先生的要求下,品多多向他透露了干海参的卖家信息,但没有撤货。
经过多次沟通不成功,愤怒的王先生将店铺和拼多多提供给法院起诉。以干海参商品外包装无产品标准代码和生产许可证号,外包装标签有抗老化作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门店十退一,品多多运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申请,理由是干海参为食用农产品,其标签符合农产品包装标签的有关规定。王先生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海参标签符合食用农产品包装要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范围说明》等法律法规,干海参属于已经干燥、保藏、保藏、包装的水生动物初级加工品范畴,从内容属性上属于食用农产品。
根据《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等规定,食用农产品也有包装程序。商店区分不同的重量规格是合理的,进行称重销售和包装是一种方便的干海参在线销售方法。王先生称,海参是预包装食品,只是因为提前称重和包装,标签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商店通过称重包装的方式销售涉案干海参,并未改变干海参原有的状况和质量标准,其标签也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的相关规定。王先生也未能证明本案涉及的干海参对人体造成了伤害,因此声称涉案货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虽然所涉及的干海参标签中有“降血压、降血脂、美容”等表述,但海参的保健功能符合公众认知,属于社会普遍共识,不会导致公众对海参治疗功效的误解,也不存在影响其食品安全性能的误解。这个内容没有错。
最后,王先生未证明品多多经营公司负有连带责任的法律责任,故其连带责任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审判长玛丽指出,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以及经过加工但基本自然属性和化学属性未发生变化的产品。食用农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需要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标签能够满足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的相关规定。
专栏编辑: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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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编辑: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