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19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浙江新闻
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19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1.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
2017年12月,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据调查,2013年至2017年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在重庆销售“福特”轿车期间,与经销商达成垄断协议,通过制定和发布《价目表》,要求经销商签署《价格监管自律协议》,制定车展期间的价格政策,限制经销商网络上的最低报价,限制将整车转售给第三方的最低价格。在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的价格控制下,下游经销商基本以整车最低转售价格销售。为了加强对下游经销商的控制,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聘请第三方公司监控经销商的报价和实际零售价,并通过扣除保证金和暂停供应的方式,对未按最低价政策销售汽车的经销商进行处罚。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限制经销商车辆最低转售价格,违反《反垄断法》。2019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责令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628亿元。
2.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
2018年8月,陕西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经调查,2018年7月,延安10家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讨论并共同提高了延安某酒店混凝土的销售价格。经过讨论,决定将不同等级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价格提高60元。经过审议,《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终于形成,并陆续盖章。随后,10家混凝土企业向其下游施工企业通报了这一联合声明和统一提价,并与其下游施工企业签署了调整价格和实施新价格(或直接实施新价格)的补充协议,并停止供应一些不接受提价的用户。截至执法机关发起调查,具体企业陆续停止联合涨价,垄断协议已执行一个月左右。
延安10家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反垄断法》。2019年8月,陕西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责令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业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922907.73元。
3.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协议
2017年12月,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调查显示,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走访门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销售雷克萨斯品牌汽车时,按照每款车型的建议零售价统一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上报价。2016年至2018年3月,经销商销售的雷克萨斯关键车型最低转售价格通过召开区域合作会议、微信通知等方式进行限制。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多项管理措施实施上述价格控制。
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制经销商倒卖商品最低价格,违反《反垄断法》。2019年12月,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7,613,059.48元。
4.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7年8月,上海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启动反垄断调查。据调查,2013年至2015年,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滥用其在中国大陆醇酯12成膜助剂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与国内相关涂料客户签订并实施了“现收现付协议”和“最惠国待遇协议”,交易效果有限。伊士曼公司在相关市场实施的独家协议促使交易对手向当事人及其关联公司购买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醇酯十二成膜添加剂,限制了交易对手与其他竞争对手之间的交易,使其他竞争对手和潜在经营者无法通过正常竞争进入被封锁的市场,从而削弱了醇酯十二成膜添加剂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产生明显的反竞争效应。
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反垄断法》,在相关市场实施交易效果有限的排他性协议。2019年4月,上海市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4,378,711.35元。
5.天津供水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7年11月,天津市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据调查,2014-2017年,天津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其在供水范围内的市场主导地位,对申请新增供水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中使用天津华成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智能变频控制柜和远程监控分站附加不合理条件。
天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经营活动违反了《反垄断法》。2019年5月,天津市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天津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7,438,622.77元。
6.高仪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菲尼斯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2019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立案审查。经审查,本案涉及光通信设备市场,包括波长选择开关、光收发模块等11个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区域市场被定义为全球,中国市场也被调查。根据审查,该项目消除了波长选择开关市场中双方的密切竞争关系,大大提高了市场集中度,增强了双方的市场控制力,增加了该市场企业之间相互协调的可能性。而且市场进入壁垒高,新进入者短期内难以出现,交易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2019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有条件批准此次集中:一是高仪和Finisa保持波长选择开关业务相互独立,确保继续在市场上竞争。第二,高仪和Finisa继续以公平合理的条件提供波长选择开关。
7.浙江花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新成立合资企业案例
2018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立案审查。经审查,本案中的相关商品市场是供动物和人类使用的维生素D3市场和NF羊毛脂胆固醇市场。根据审查,双方都是维生素D3市场的竞争对手,有垂直业务关系,相关市场相对集中,市场份额相对较高。双方成立了一家新的合资企业,从事中间产品7-脱氢胆固醇(DHC)的生产,这不仅打开了上下游产业链,可能导致原材料和客户的封锁,而且统一了维生素D3核心原材料的成本,并可能利用合资企业交换竞争敏感信息,从而消除双方在维生素D3市场的竞争,提高市场集中度和市场控制力,增强竞争对手协调价格的动机和能力。聚焦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人用维生素D3、NF羊毛脂胆固醇市场可能有消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
2019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有条件批准此次集中:一是确保除合资企业从事的DHC生产业务外,浙江花园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和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的维生素D3相关业务完全独立。双方独立竞争;二是保证合资企业的独立运营,避免双方在合资企业的平台上交换竞争敏感信息。此外,该决定还要求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双方不得对外公布价格信息。
8.诺维利斯公司收购了艾利公司的股权
2018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立案审查。经审查,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汽车车身铝板外板市场和中国汽车车身铝板内板市场。审查认为,这种集中进一步提高了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并加强了集中后相关市场中实体的控制;它将消除相关市场中的重要竞争约束,并进一步加强实体在集中后单方面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可能性;会进一步缩小下游汽车公司的选择范围,增加采购风险;强化了集中后消除和限制实体与竞争对手之间竞争的可能性;相关市场难以进入,集中度会进一步提高进入壁垒。
2019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有条件批准了此次集中:一是剥离了爱力公司在欧洲经济区的所有汽车车身铝板内外板,包括相关设施、人员、知识产权等有形无形资产;第二,在中国,集中后,10年内不允许实体向任何在汽车车身铝板市场开展业务的竞争对手供应冷轧薄板。
9.浙江省气象局滥用行政权力排斥和限制竞争
2019年3月,浙江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据调查,浙江省气象局在防雷装置资质审批中,存在对气象部门所属的民营防雷检测机构和国有防雷检测企业实行差别待遇、设定不平等市场准入条件的行为。2016年11月7日,浙江省气象局向中国气象局报送《深化防雷减灾体系改革方案》(浙政发〔2016〕76号)及其实施情况,浙江省气象局对不符合甲级资质条件的省级气象局和11个市级气象局所属防雷装置检测企业授予甲级资质许可,民营防雷装置检测企业严格按照《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审批检测资质。
浙江气象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调查期间,浙江省气象局于2019年6月14日和8月2日两次向浙江省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整改情况,整改工作已经完成。
10.哈尔滨市交通局滥用行政权力排斥和限制竞争
2019年8月,黑龙江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经调查,2018年2月11日,哈尔滨市交通局发布《关于公布哈尔滨市网上出租汽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专用设备首批生产厂家及型号的通知》,规定深圳瑞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C6D和河南苏恒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SH-VST601为哈尔滨市网上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指定生产厂家及型号。哈尔滨4500多辆网络车安装了这两种定位装置。
哈尔滨市交通局在网络上指定车载设备制造商和型号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调查期间,哈尔滨市交通局主动废止了《关于哈尔滨网络公布首批出租汽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专用设备生产厂家及型号的通知》,并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