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高级法院:因重大过失造成案件错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月27日,澎湃新闻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了《北京市法院履行司法职责和加强履职监督办法(试行)》,建立了履职监督机制,强化了司法责任,形成了履职监督与法官纪检监察的无缝衔接。
近年来,最高法院和北京高等法院采取了许多措施来规范司法权的运行,促进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司法监督和管理。他们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通过对人民来信来访的投诉和举报、NPC代表和CPPCC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法院内部审判监督和案件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的调查,发现司法责任制仍需进一步落实。在依法惩治非法审判问题的同时,对审判执行中的缺陷或错误,虽不足以构成非法审判和处罚,但仍应予以重视并及时妥善处理。
《工作办法》规定,履职监督的工作目标是有效发现违法审判问题和尚未达到违法审判水平的缺陷和错误。通过对非法审判问题的准确认定,法官的惩罚制度将会生根发芽。通过对司法审判中的缺陷和错误进行及时干预,可以及早发现小的缺陷和错误,防止小的缺陷和错误消失,有效防止缺陷和错误演变为非法审判。
履行职责的监督不能取代其他司法监督和管理制度。《工作办法》要求履职监督工作应与法院院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审判管理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的特殊职责等多种监督方式相衔接,并与内部机构改革、专门审判要求、法官惩戒制度相匹配。还应与法官正式职务的选任和退出机制、司法人员的权力清单、履职准则等制度相配套,实现分权与监督的统一,责任与保障的相适应。
《工作方法》明确规定,各级法院必须坚持督促正确履行职责与依法保护履行职责相结合。他们不仅要严格监督和依法处理案件,确保司法责任到位,还要保护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法官不因法律原因和程序而承担责任。我们必须坚持行为监督和结果监督相结合。我们不仅要监督审判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还要监督与司法判决结果严重不当相关的问题。
《工作办法》还规定了履职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方法和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在处理方式上,规定对不正当履行职责,但达不到法官处罚和纪律处分水平的,可以采取提醒谈话、警告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检查等方式进行处理。必要时,可根据组织和处理的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训诫等措施。认为可能是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案件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蔡惠勇表示,北京市法院通过加强履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了审判执行中的一些问题,并将继续探索履职监督机制,巩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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