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人民日报在线评论》:低龄化不再是恶行“免罪金牌”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强烈呼吁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起诉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可以说,这是顺应时势,回应社会关注的及时举措,也是惩治违法犯罪,确保法律底线的必要举措。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因为这种犯罪的残忍手段和恶劣影响几乎与成人案件相同,但由于以前规定“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必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免除了处罚。2019年10月,辽宁省大连市,一名13岁男童杀害一名10岁女童。令人震惊的是,凶手两次前往受害者家中询问案情。案件曝光后,该少年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结果一度引起网友热议。
无论如何,年龄绝不是罪的保护伞,更小的年龄也不再是逃避惩罚的“免罪金牌”。事实上,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早已与过去不同;随着网络信息的沉没,未成年人的精神和心智也早熟了。为此,《民法通则》先前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10岁降低到8岁。《刑法修正案(11)》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岁,充分考虑了时代发展特点和儿童成长规律,坚持以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兼顾了被害人和社会的感受,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的“封闭”,也不能“释放”。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修改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但刑法修正案并没有普遍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低到12岁,而是通过设定严格的条件和审慎的程序,对特别严重的犯罪进行了个别调整。比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起诉”的必要程序、“情节恶劣”的综合裁量等等。谈到青少年犯罪,我们不能太谨慎。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专家介绍,要在提供帮助和教育的同时,从不同层面预防青少年犯罪,干预不良行为,纠正严重不良行为,惩治犯罪。
我们也必须看到,阻止“小恶魔”的诞生,比惩罚“小恶魔”意义深远。“青少年问题”不能凭空产生。从缺乏教育到缺乏情感,从家庭违约到学校失去教育,任何成长环节的脱节最终都可能导致误入歧途。对整个社会来说,给予未成年人足够的关心和爱护,关注他们的行为习惯、精神观念和心理状态,加强学习、理解和守法的法治教育,比一切遗憾都有用。
良好的法律和善政。希望这把削尖的法律之剑能带来足够的警示作用。愿每个未成年人都能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