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严格控制进口冷链食品的通知》
来源:嘉兴发布
关于严格控制进口冷链食品的通知
第14号
为做好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SARS-CoV-2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的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我市将从即日起对进口冷链食品严格执行“八个务必”控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企业实体必须激活“浙江冷链”系统。凡储存、销售、加工、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的经营单位,必须进行“浙江冷链”活化验证,并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如果企业实体已激活“浙江冷链”系统,则视为已备案。
二、货物入境必须提前申请备案。进口冷链食品从市外流入嘉兴的,进口商或发货人应提前2天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在备案时提交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SARS-CoV-2核酸检测证明、消毒实施单位出具的消毒证明(以下简称“三证”)等资料。落地我市后,经核对“三证”相符后,即可生产、加工、销售、使用。
第三,运输环节必须消毒,严格控制。所有从事国产进口冷链食品物流运输的企业应向当地交通部门报告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将运输运输信息录入“浙江冷链”系统。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运输的车辆和运输工具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消毒措施,必须严格检验“三证”,并保留托运单备查。
四、从业人员必须实名登记管理。注册经营单位对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按规定落实员工个人防护、日常测温等健康监测措施,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五、经营必须有完整的代码证书。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必须做到“四无”: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核酸检测证书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消毒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浙江冷链”追溯码,不得上市销售。在销售区域,必须清晰展示“浙江冷链”二维码和“进口冷链食品招牌”。
六、销售环节必须实名注册。如果将货物提供给下级经销商,必须做好实名登记,并督促购买者扫描代码在浙江冷链储存,并落实管理措施。如果是直接卖给消费者的,要登记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消费者要积极配合,保证全过程的可追溯性。
七、操作环节必须严格规范。在检验、装卸、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过程中直接接触冷链食品的员工,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做好个人防护和卫生。严格执行消毒措施,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储存场所应每天至少消毒一次,相关器具和用品使用后应及时消毒,并做好相应的消毒记录。
八、违规行为必须从严处理。对拒不执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12345、12315)。
嘉兴新型冠状病毒
防疫控制领导小组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