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疫情不可隐瞒!针对非洲猪瘟,政府发布了一系列“十个不同意”的公告
根据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的网站,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最近发布公告,明确规定不得隐瞒非洲猪瘟疫情,不得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
公告称,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完善和完善生猪产业链防控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规范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第一,不得隐瞒疫情。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规范疫情报告工作,严禁隐瞒、谎报、拖延或漏报疫情,防止他人报告疫情。
二、不得出售疑似染病猪。不准收购、贩运、出售或丢弃疑似染疫的生猪。发现疑似染病猪,要立即采取隔离、限制行动等措施。
三、不得直接用餐厨垃圾喂猪。如果非法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生猪造成疫情或导致疫情蔓延,扑杀生猪将不纳入中央财政强制扑杀补贴范围。
四、不得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用非法疫苗免疫的猪,如果检测呈阳性,将被视为非洲猪瘟感染。他们应立即被淘汰,不得给予任何补贴。
五、不是“山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接受产地检疫申报,不得接受超出管辖范围的申报或者检疫,不得拒绝接受应当接受的申报。动物检疫人员应严格检疫并出具证明。禁止签发未经检疫的证书、转卖动物健康标志和标志,并收取非法费用。
六、不得使用未注册的车辆运输生猪。畜牧兽医部门应严格管理生猪运输车辆的备案,督促货主或承运人使用备案的车辆运输生猪。发现生猪运输车辆未备案或者备案已过期的,责令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
七、不得擅自改变生猪运输的目的地。托运人和承运人应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书上注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车辆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严格清洗和消毒。
八、不得屠宰生猪。生猪屠宰场应认真检查生猪来源,不得屠宰来源不明、无动物检疫证明、无耳标或耳标不全的生猪。实施非洲猪瘟自检制度,不得隐瞒或篡改检测结果。
九、不得随意丢弃死猪。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对死猪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监督。无害化处理厂应当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处理设施和死猪运输工具实行清洗消毒制度。
十、不得非法处置疫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科学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及时组织对疑似疫点的隔离和封锁。严格执行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措施。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