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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养老钱,人社部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

原标题:与养老金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 @新华视点12月30日报道,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员工重要的养老基金,覆盖近6600万人。为了丰富…

原标题:与养老金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

@新华视点12月30日报道,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员工重要的养老基金,覆盖近6600万人。为了丰富投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通知,将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从国内扩大到通过股票型养老产品或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还将年金基金投资股权资产的比例上限提高了10个百分点。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2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

为促进年金市场健康发展,实现年金基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92号)等法律法规,现将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年金基金,是指依法设立的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入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应遵循审慎和风险分散的原则,充分考虑养老基金财产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二、年金基金财产仅限于国内投资和香港市场投资。

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务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务投资计划、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养老金产品。

香港市场投资是指年金基金投资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过股票型养老产品或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机制下获准买卖。

3.年金基金可以投资的标准化债务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证券等。上述资产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四、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公允价值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存款、央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国债、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养老产品等流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组合委托投资净资产值的5%。清算准备基金、证券清算基金和一级市场证券认购基金被视为流动资产。

(二)一年以上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务资产、信托产品、债务投资计划、债券基金、固定收益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等固定收益资产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委托投资组合净资产值的135%。回购债券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每个交易日组合委托投资净资产值的40%。已经计入流动资产的,不再重复计入固定收益资产。

(三)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养老产品(含股票型养老产品)等股权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组合委托净资产值的40%。其中,投资港股的产品比例不得超过组合委托投资净资产值的20%;投资单一股票型特种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组合委托投资净资产值的10%。

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权证,但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单独交易等投资产品衍生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四)信托产品、债务投资计划以及信托产品和债务投资计划的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委托投资组合净资产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和信托产品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委托投资组合净资产值的10%。

(五)专项投资组合,是指将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专门投资于银行存款、信托产品、债务投资计划或者存款类、信托产品类、债务投资计划类的一类养老金产品而设立的投资组合。特殊投资组合可能不受第(1)款中5%的流动性限制。投资信托产品、债务投资计划或信托产品和债务投资计划养老金产品的特殊投资组合,不受第(四)项30%和10%规定的限制。

五、单一投资组合的年金基金财产,按公允价值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企业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品种标准化债务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和基金份额的5%(基金产品份额以发行人最新公告或官方说明为准),不得超过组合委托投资净资产的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证券发行的10%。

(二)对单相信托产品和债务投资计划的投资分别不超过当期信托产品和债务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投资信托产品和债务投资计划的特殊投资组合不受本规定限制。

六、单一计划年金基金财产按公允价值计算,应符合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资产、股权资产、信托产品、债务投资计划,以及信托产品、债务投资计划养老金产品的比例限制,参照本通知第四条管理。

法人受托人可以设立委托直接投资组合,将受托管理的年金计划基金的部分或全部资产直接配置给一个或多个养老金产品。公司发行的养老金产品由单一委托直接投资组合配置的比例不得超过委托直接投资组合净资产值的40%。

七、养老基金投资香港股票型养老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投资港股的股票型养老产品名称应包含“港股”字样,80%以上的股权资产应投资港股。

(二)发行“港股”字样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经理,应当配备至少2名具有5年以上投资管理经验和2年以上港股市场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其中至少1名投资经理。

八、年金基金可投资优先股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证券投资组合和混合型、股票型(含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可以投资优先股。

(二)优先股发行人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AAA级,优先股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AA+。

(三)优先股发行人章程或优先股招股说明书应包含明确的分红条款。

九.年金基金可投资的同业存单发行人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AAA级。

十、年金基金可以投资永久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永久债券及发行人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AA+;其中,非公开募集的永续债券可以不进行债务评级,但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应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AAA级。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并有利率跳跃条款;其中,商业银行发行的永续债券可能没有跳息条款,但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应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AAA级。

十一、年金基金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限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AAA级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的优先份额。

十二、年金基金可以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限于为年金基金设计和发行的集合基金信托计划和单一基金信托。

(2)基础资产仅限于非标准化债务资产。

(三)投资类合同应当包含固定频率的信托利益分配表述和明确的“受益权转移”条款。

(4)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或相当于AA+。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除外部信用评级:

1。债务偿还单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2。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保证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或者保证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五)为投资项目安排担保机制,但符合上述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免除信用增级安排。

(六)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在过去一年中,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年金基金可以投资的债务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履行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所有法定程序。

(二)投资合同应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三)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或相当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

(4)投资品种限于银监会认可的信用增级为担保方式且免于信用增级的情况。

(五)发行债务投资计划的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十四、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套期保值只能用于目的,应遵循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套期保值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任何交易日结束时,任何投资组合或养老金产品持有的卖出的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目标的账面价值。

(三)投资组合和养老金产品不得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对冲。

15.因投资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如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投资组合或产品规模发生变化等,导致年金基金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年金基金投资的金融产品因信用评级下降等因素不再符合投资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评级报告等信息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金融产品的估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七、年金基金投资应按照渗透管理的要求,明确约定投资于符合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标的资产,不得层层嵌套。其中,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可能不受此限制。

十八、投资经理投资非标准化债务资产,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产品结构简单,基础资产清晰,信用增级安排确凿,现金流稳定且可预测;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实施资产托管(保险)管理。投资经理应优先投资于在开放平台注册、发行和交易的金融产品。

十九、企业年金计划的客户和职业年金计划的代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指定经理调配理财产品。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利用年金基金长期稳定的优势,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着眼长远,实现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做好计划层面的风险防控工作,确保资产配置比例符合相关规定,提高配置大型资产的能力;托管人应当认真履行投资监管职责,监督合规经营,维护资产安全;投资经理应加强风险防范,跟踪金融产品的管理和运营。投资相关金融产品时,不得与当事人进行涉及利益转移和利益转移的不当交易,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侵害年金客户的利益。

20.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23号)同时废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92号)第六章、《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24号)、《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试点投资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12月28日

来源:@新华视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主编:赖SN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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