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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二十年!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明终审宣判

原标题:坐20年牢!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原公安局副局长王志明宣布终审判决 日前,大兴安岭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判处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明枉法、贪污受贿案,…

原标题:坐20年牢!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原公安局副局长王志明宣布终审判决

日前,大兴安岭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判处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明枉法、贪污受贿案,并以走私违法罪判处上诉人王志明有期徒刑14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5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判决现在生效。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志明利用担任加格达奇区刑事侦查总长兼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之便,违反人民警察的职责,无视党纪国法,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而不起诉,致使其逐步发展成为罪恶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致使人民群众安全感严重下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在担任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局长、大兴安岭区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在担任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局长、加格达奇林业局公安局局长、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人民币、车辆、手表等款物,数额极其巨大,构成受贿罪。

大兴安岭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志明在供词上签字后,以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实体不准确、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他在最终审判中推翻了原供词,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他翻供、翻供、翻供、翻罚的行为已经不符合宽大处理认定条件。因此,法院做出了最终判决。

(大兴安岭区纪委监察委员会)

负责编辑:贾楠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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