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注意】1月1日起生效!云南省个人出租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详情印章→
资料来源:云南出版社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租赁住房市场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个人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个人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实际征收和核定等内容。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具体内容如下
一、个人向云南省承租人出租自有或租赁的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应按“财产租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出租(转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纳税人承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金成本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租赁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租非住房的个人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以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在相应租赁期内,可凭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协议)按月平均分摊。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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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减费政策措施,优化税收经营环境,有助于防控疫情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促进云南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和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2009]639号)等。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对象。个人向承租人出租自己的房屋或者在云南省内租赁的房屋,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行为。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取得收入的,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二条强调对个人出租房屋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时应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纳税人承担的实际修缮费用和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公告》第三条规定了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和征收。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凭证,不能准确计算租赁成本的,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租赁收入的5%。
《公告》第四条强调了个人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和税率。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租赁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租非住房的个人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五条规定了个人一次性收取租金的问题。个人以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协议)在相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编辑: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