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作为党员,你知道你享有哪13项权利吗?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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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一级党组织和党员都无权剥夺。预备党员除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享有与正式党员相同的权利。
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七条党员有权在党内了解情况,有权出席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按照规定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他们的党组织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全面严格地履行党的主要职责,开展重点工作和其他党内事务。
第八条党员有权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有权提出教育和培训要求,参加党组织安排的集中学习教育、专题学习教育、集中轮训、脱产培训和网络培训。
第九条党员有权参加党内讨论,有权在党的会议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理论和政策的学习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有权按照规定参与党内重大决策和问题的讨论,参与党组织开展的征求意见等活动,反映真实情况,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党员在讨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战略的过程中,要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条党员有权在党内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权对自己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乃至中央政府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建议和倡议,有权按照规定推荐选拔任用干部中的优秀干部,有权在党的组织检查和视察中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党员有权在党内进行监督,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口头或书面批评任何党组织和党员,有权揭露和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有权在民主评议中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向党组织反映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意见。党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交被批评人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揭发和举报任何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对违纪违法的党组织和党员提出处理和处分的要求。
党员要通过组织渠道进行批评、揭露、检举和提出处理、处罚的要求,不要随意传播、在网上传播、夸大、歪曲事实,甚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二条党员有权在党内要求撤换,有权向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的不称职情况,并负责任地要求撤换不称职的领导干部。
党员在提出免职或更换时,应认真负责,并按照组织原则遵守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党员在党内有选举权,在党组织按照规定讨论决定问题时有选举权,在投票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投票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也可以弃权。
第十四条党员有权在党内投票,有权参加党内选举,有权了解候选人,有权要求更换候选人,有权不选择候选人,有权选择他人。
党员有权在党内参选,有权成为候选人并通过规定的程序当选。
第十五条党员有党内自卫权利,有权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解释和说明自己的问题;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处分自己或者进行评议时,有参与和申辩的权利,其他党员可以作证和申辩。
第十六条党员有权在党内提出不同意见。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的,有权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向党组织声明保留意见,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反映意见,直至中央;有权在讨论决定“三大问题”或征求意见、选拔任用干部和宣传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
党员不得公开发表与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第十七条党员有权在党内主张权利。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逐步向自己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甚至中央提出要求,要求有关党组织负责任地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党员有权在党内申诉。对党组织给予的待遇和处罚,或者对党组织作出的鉴定和检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逐步向自己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甚至中央提出申诉。
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不适当的待遇或者处分,或者作出不适当的评议考核结论的,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向党组织甚至中央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党员享有党内起诉权,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的侵犯,有权向本党、上级党组织甚至中央提出申诉,要求按照规定和纪律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