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中国广西政府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论印刷发行促进“飞地经济”发展
财政政策措施通知
桂政办[2020]107号
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实施工作。
2020年12月29日
(此片公开发行)
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时期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支持工业园区和基地跨区域建设,鼓励探索“飞地经济”等模式,支持实施“央企进桂”、“民企进桂”、“湾企进桂”行动,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引导和拉动作用,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财政政策。
一、基本原则
“飞地经济”主要是指相关区域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探索政府引导、企业参与、优势互补、园区共建、利益共享的经济发展合作模式。飞地经济的发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a)促进发展。以加快发展“飞地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为出发点,优先扩大合作区经济金融规模,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合作区经济优质发展。
(二)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促进各种资源优化配置,共同参与合作区建设和运营管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3)完全授权。各相关市县可以合理选择跨省、城际、县际等适合的“飞地经济”发展模式;鼓励其他省份与我区协商,根据发展需要确定“飞地经济”发展模式。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事宜,由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
(4)加强激励。本地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合作区的建设和发展,及时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激励力度,调动各地区加快发展“飞地经济”的积极性。
二、主要内容
(一)合作区内的土地出让事项原则上纳入飞行场地统一管理。扣除中央和自治区的政策刚性支出以及土地储存和保管成本后,合作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分成比例由合作各方自行协商确定。
(二)合作区的财务收支数据纳入落地飞行统计。
(三)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合作区的财政收入按规定上缴中央和自治区,然后属于合作各方可以分享的部分,具体分享比例由合作各方自行协商确定。
(4)对于开发区产生的政府债务,还款责任的分担机制由合作各方自行协商确定。
(五)从合作区被批准认定的下一年度起,自治区从合作区分享的税收比上一年度增加,用于补贴合作区。
(六)合作区按规定继续享受自治区相关转移支付补贴政策。国家实行的各项政策性补贴,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执行。
(七)自治区在安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发展奖励资金等补贴和政府债券时,对符合条件的合作区给予优先支持。
(八)对于现有支持飞进飞出地区各类工业园区发展的金融政策,在条件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合作区可以按照各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9)对主动推动“飞地经济”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市县,自治区将在财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并在相关转移支付计算中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的
(一)合作区由飞入该区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按照“有准入、有准入”的原则动态调整。具体审核程序和认定规则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二)本政策仅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合作区。对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的合作区,本政策和办法自撤销之日起暂停执行。
(三)本政策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4)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期为2021年至2025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自治区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