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构建系统全面的党员维权措施体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维护党员权利是新时期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党员权利的保障,不仅赋予他们广泛而充分的权利,而且不断创造条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党员权利的行使。修订后的《条例》贯彻“坚持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以保障措施为核心内容,以专章形式系统规定了20项党员权利保障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党务公开、党的组织生活、党内民主监督等。实现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与党建工作的有机结合和相互联系,构建系统、全面的保障措施体系,丰富了载体,畅通了广大党员正常行使权利的渠道,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抓手。
在坚持和巩固的基础上,促进保障措施的完善和发展。《条例》紧密结合党员权利保护的实际,处理好坚持和完善党员权利保护制度的关系。在坚持的基础上,继承和坚持了2004年《条例》下仍然适用的保障措施;注重完善,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与时俱进,丰富完善保障措施。首先,应保留2004年《条例》中规定的主要保障措施。在保障措施的具体内容上,除了与党内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相协调和衔接,以及增加、删除和调整相关表述外,实质内容基本保留。二是2004年《条例》规定的保障措施逐一深化和发展。例如,第23条的规定在决策前充分征求意见。在2004年党的组织在《条例》中作出重要决议之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规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在研究制定党内重要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的恢复党员权利,在2004年《条例》规定的如何恢复被拘留的党员遵守和处分党员的限制权利的基础上,新规定了被依法拘留、逮捕、暂停党员资格等情况下如何恢复党员的限制权利。第三,根据实践发展和工作需要,增加相关保障措施。例如,第二十八条规定,要完善党代表和领导干部联系党员的制度,旨在促进党代表和领导干部提高联系党员的主动性,及时了解和反映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回应党员的关切;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视察、检查和监督中,应当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旨在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三区分”,旨在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积极激励机制和保护党员积极性的要求。
努力实现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维权。《条例》在设计保障措施时,充分利用新时期党建工作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果,实现党员权利与保障措施的整体对应和有效渗透,提高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第一,注意增强针对性,保证每一项权利都有相应的措施保障。例如,第22条规定的教育和培训应保障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第26条规定的严格投票程序保证了党员的投票权。第二,注意加强协调,使各项措施相互协调统一。根据各种党员权利的特点和维护党员权利的实际需要,有必要考虑一项措施来保护一系列权利,如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严格的党组织生活制度,并保护党员的知情权、参与讨论权、建议和倡议权、监督权等权利。在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视察和检查中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相应地保护党员的建议和主动性、监督权和其他权利;我们还应该考虑综合运用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每一项权利,如保护党员的监督权,第21条规定的严格的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第27条规定的支持党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32条规定的严格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第三,注意增强可操作性,力求各项措施尽可能清晰具体,便于实施。例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作出决定前充分征求意见,并进一步明确2004年《条例》规定的“适当方式”为“通过研究、论证、咨询等方式”;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督和纪律充分保障了党员的权利,并在2004年《条例》规定的“纪律和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和明确了“不得使用违反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和措施”。
做好与党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实现制度渗透和协调。除党章和条例外,《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党员教育管理条例》也从各自的角度规定了党员权利的保障。《条例》立足于法律法规对党员权利保护的导向作用,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设计系统界面,不重复党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严格执行选举制度的规定”。至于选举的方式和讨论,可以按照规范选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本规定未作具体规定。再比如,第二十一条严格规定了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即它融合了党章精神和新形势下的《党内监督条例》,通过一条规定提供集中规定,既保障了党员的权利,又促进了党章等内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全面贯彻,形成了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合力。
(贾金凤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