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省委内部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体制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职责和结果适用, 为依法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办法》在全面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条例》的基础上,结合青海实际,明确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员的定位,强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员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员的延伸和补充,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员有机衔接,形成合力,督察的主要方式是常规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督察。
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将设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局,由组长和副组长组成。督学组设一次,组长授权一次。同时,为有效减轻基层负担,规定日常检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专项督察相对于常规督察,更注重直入问题,强化震慑。检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落实情况,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未解决的典型案例。
在东部、柴达木、环湖和青南地区设立的四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专门负责认证监督。通过参加派驻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走访询问、阅读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促使检查人员规范化,做到平时严明、日常监管,突出规章制度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在结果运用方面,《办法》明确将检查结果作为被检查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移送检察、监察或司法机关等做出明确规定。此外,《办法》还从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两个方面规定了应遵守的各项纪律,落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宋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