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海省人民政府通知(第26号)
来源:青海发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通知
(26号)
为全面加强我省农村牧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加强海归疫情防控管理,保障安顺各族人民春节健康, 根据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联合防控机制综合小组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冠肺炎冬春季农村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海归是指返回我省农村牧区的人员,主要包括:一是省外海归;二是省内重点人群,如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商品从业人员、隔离场所从业人员、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
二、从1月28日春节开始至3月8日春节结束,海归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任何具有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在7日内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证代码“绿色代码”回国。
三、归国人员回国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村(牧)委会报告,并在7天内检查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证代码“绿色代码”。
4.低风险地区的海归,在核酸检测证明为阴性回国后,不需要隔离,但需要进行14天的居家健康监测,做好体温和症状监测。不一定要外出或聚集,外出时一定要带好个人防护。如果回国不足14天,应根据实际回国时间实施家庭健康监护。中高危地区的人原则上不回国,需要回国的人隔离14天,隔离期和隔离期结束时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
五、春节期间,按照非必要原则,严格控制聚集活动。严格控制庙会、文艺演出、促销等活动,减少农村牧区市场规模和频次,控制人流。落实宗教活动场所控制要求,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居民家庭不举办聚餐等聚会活动,宣传倡导改风俗,劝说农牧民少去、少聚、少外出,提倡“推迟婚丧,简化丧事,不举办宴席”。
六、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要落实责任制,加强COVID-19肺炎疫情防控知识和防控政策宣传,对返乡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好登记、健康监测和异常情况处置工作。海归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行程,积极配合健康监护。个人应自觉遵守“一米线”,保持手部卫生,规范佩戴口罩、咳嗽礼仪等疫情防控规定和卫生习惯。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编辑:徐娜